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5年度,1214號
TYDV,95,聲,1214,2006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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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214號
聲 請 人 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竑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戊○○
            樓之2
      丁○○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五年度存字第一三三二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二年度甲類第二期債票壹張、新台幣捌佰萬元、號碼A九二一○二號,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 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 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95年度裁全字第2119號 假扣押裁定,曾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2年度甲類第2 期債 票、面額新台幣800 萬元為擔保,並以鈞院95年度存字第13 3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 存之上開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等語。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前開假扣押裁定、提存書、同意 書、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印鑑證明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 前開卷宗,查核屬實,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惠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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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竑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