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繼字第879號
聲 明 人 丙○○
丁○○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明人聲明對於被繼承人乙○○○遺產拋棄繼承事件,聲明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明,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被繼承人乙○○○其他孫子女邱垂民、邱垂棟、邱垂均
、邱垂俊、邱思瑜、楊帷淙、楊諱樺、楊文蕙於繼承開始前
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或已經拋棄繼承及相關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