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0563號聲 請 人 巨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附票之利息起算日聲、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所及票號0000000 本票原本。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 簡易庭法 官 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萱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