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5年度,10563號
TYDV,95,票,10563,200608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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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0563號
聲 請 人 巨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附票之利息起算日聲、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住居所及票號0000000 本票原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
         簡易庭法 官 石有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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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