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 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婚字,95年度,577號
TYDV,95,婚,577,2006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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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婚字第57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於民國95年7 月2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兩造結婚數十載,現婚姻關係仍存續中, 兩造感情初尚和睦,詎料,被告竟於民國84年4 月14日離家 出走,至今拒絕與原告履行同居,顯構成惡意遺棄原告在繼 續狀態中。為此,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1 項第5 款之規定, 請求判決兩造離婚。
二、按按民法第1052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 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為得向法院請求離婚原因之一。所 謂惡意,與通常民法上用語解為知情之含義有別,乃指對於 某種行為,有使其結果發生之企圖而言,屬於主觀要件。所 謂遺棄,(1) 一方有負擔家庭生活費用之資力與義務,而 故不支付,致他方不能維持相當生活者;(2) 無不能同居 之正當理由,不履行同居之義務,致他方不能達夫妻共同生 活之目的者均屬之,是為客觀要件。倘二者具備,而又在繼 續狀態中,即足構成離婚原因,此最高法院42年度台上字第 419 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本件被告於84年4 月14日離家出 走,至今已逾10餘年未與原告履行同居之事實,業據證人即 兩造之女楊榮珍到院證稱:「母親(即被告)已經離家10餘 年,他們之前常常吵架,母親離家出走後住在龍潭鄉九龍村 附近,母親離家後就很少回來看我父親,父母親在一起時就 經常吵架,所以我母親才會離家,他們兩人已經10餘年沒有 同住一起,被告住在龍潭鄉黃塘村48之1 號」(見本院95年 6 月28日之言詞辯論筆錄),依證人楊榮珍所言,兩造客觀 上確實已分居10餘年。然據被告到庭抗辯伊想要回去,可是 原告不讓被告回去,原告已經與別人同居10幾年,因此原告 都不讓被告回去等語。原告自認自86年至今仍持續與他人同 居,另據兩造之子楊華生到院證稱:「知道原告與人同居之 事,那時是在86年間,我當兵休假回家,我看到父親與一名 女子住我家,這部分我姊姊她們也知道,因為我現在與我母 親同住,沒有與我父親同住」(見95年7 月26日之言詞辯論 筆錄)。足見,原告至今與他人通姦狀態仍持續中,致使被 告無法返家與原告履行同居,故本件被告未與原告履行同居



乃有正當理由,被告之行為,未合於民法第1052條第1 項第 5 款之規定,原告爰依該條款之規定,請求判決兩造離婚, 於法無據,應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8 條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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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