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報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字,95年度,163號
TYDV,95,司,163,2006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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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16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報為相對人統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應補
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經核係屬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依非訟
  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 千
  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5 百元外,尚應補繳5 百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提出下列資料,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本件聲請:
 ㈠統旭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證明。
 ㈡民國95年7月28日股東臨時會議股東出席簽到簿。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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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統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