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簿冊保管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字,95年度,152號
TYDV,95,司,152,2006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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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司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甲○○(即和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相 對 人 和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和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和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 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和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程序,業經完結 ,並經將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收支明細表報送在案 ,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10年,為此聲請指定聲請人即清算人為保存人,以利保 管,並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應保存之各項簿冊及文件清 冊各1 份(均為影本)、聲請人出具同意擔任保管人之同意 書1 紙為證。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95年度司字第151 號聲報清算完結事件卷宗 查核,本件聲請與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家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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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即和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