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34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複代理人 丁俊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維泰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1,698,94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彩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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