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38432號
債 權 人 龍田金融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力富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力富電機股 份有限公司住居於臺北縣樹林市,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 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石有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蘇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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