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37960號債 權 人 三傑工程行 1樓法定代理人 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京華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公司清算人姓名及住居所、正確利息起算日附表。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蘇昌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姿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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