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5年度,37960號
TYDV,95,促,37960,20060825,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37960號
債 權 人 三傑工程行
            1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京華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公司清算人姓名及住居所、正確利息起算
日附表。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蘇昌澤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姿琇

1/1頁


參考資料
京華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