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5年度,37680號
TYDV,95,促,37680,2006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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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37680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竑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正確之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翊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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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竑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