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5年度,34026號
TYDV,95,促,34026,2006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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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34026號
債 權 人 科學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溫金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年利率百分之六計付利息之書面依據或社區規約。
二、債務人溫金榮之記事未省略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明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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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