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34026號債 權 人 科學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樓法定代理人 甲○○ 樓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溫金榮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求年利率百分之六計付利息之書面依據或社區規約。二、債務人溫金榮之記事未省略戶籍謄本。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美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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