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4年度,370號
TYDV,94,重訴,370,200608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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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370號
上 訴 人 皕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志合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4年重訴字第370 號清償債務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8,570,72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59,25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淑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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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皕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志合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