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370號
上 訴 人 皕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志合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4年重訴字第370 號清償債務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8,570,72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59,25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淑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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