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676號
原 告 旭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久旺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被 告 桃園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嘉榮律師
複代理人 商桓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2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婉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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