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1153號
TYDV,92,訴,1153,200608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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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訴字第1153號
原   告 日商蒂雅克股份有限公司(即日商提阿克株式會社
      )
           3號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許惠月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宏澤律師
被   告 廣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
      王鵬瑜律師
上一人
複 代理人 孫建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 月18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法官欄中關於「法官李昆南」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石有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劉克聖
法 官 石有為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江世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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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商蒂雅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雅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