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95年度,21號
TYDM,95,重訴,21,200608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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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21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面工寮(
選任辯護人 林清漢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捌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 由
本件被告涉犯刑法第271 條第1 項殺人罪名,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2 、3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3 月7 日執行羈押、於95年6 月7 日起延長羈押2 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95年8 月7 日起延長羈押2 月。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蘇昭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韓若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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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