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桃簡字,95年度,1882號
TYDM,95,桃簡,1882,2006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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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5年度桃簡字第188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於中華民國95年8 月28日下午5 時
許,在本院第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家貽
     書記官 張懿昀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變造護照壹本、 出境登記表上旅客簽名欄中所偽造之「CHIA YEE JUE」署押 壹枚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係大陸地區人民,於民國95年初某日,在馬來西亞國境   內某處,以馬幣七千元之代價,向某姓名年籍不詳之馬來西 亞人購得,貼有甲○照片、姓名為「CHIA YEE JUE」之變造 馬來西亞護照一本(以上係於我國境外所為,不適用我國刑 法處罰),遂基於行使變造護照、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未經 我國主管機關許可入國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意,先於95年 6 月11日,持上開變造之馬來西亞護照,偕同不知情之馬來 西亞人SIM GOET CHYE (業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自馬 來西亞搭乘AE-834號班機入境我國桃園中正國際機場,而未 經許可入國,並將前開變造之馬來西亞護照持以行使交付予 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下稱航空警察局)證照查驗隊之 公務人員以供查驗,使航空警察局承辦人員誤信其為「CHIA YEE JUE」本人,而將「CHIA YEE JUE」入境之不實資料輸 存於其職務上掌管之旅客入出境紀錄查詢系統之公文書內, 而未經許可入境臺灣觀光,足以生損害於航空警察局對於旅 客入境管理之正確性及「CHIA YEE JUE」本人;甲○於同年 月15日結束觀光行程後,復欲偕同不知情之SIM GOET CHYE 自我國桃園中正國際機場搭乘中華航空CI-063號班機,自我 國出境前往維也納,即於前揭機場內,冒用「CHIA YEE JUE 」之身分,於出境登記表之私文書上填載「CHIA YEE JUE」 之基本資料,並在該出境登記表之旅客簽名欄偽簽「CHIA YEE JUE 」之署押,偽造完成後,連同前開變造之護照一起  出示行使交付予航空警察局之證照查驗人員查驗時,幸為查 驗人員發現有異而查獲上情,並扣得前開變造之護照一本,



惟仍足以生損害於「CHIA YEE JUE」。三、處罰條文:
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十一條前段,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十四條,刑法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 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 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修正前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 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 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 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 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 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 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曾家貽
書記官 張懿昀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懿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附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五十四條:
未經許可入出國或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四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註:本件主文所諭知之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係以銀元為單位,一銀元折算新臺幣三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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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