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5年度,822號
TYDM,95,易,822,20060808,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82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九
四八三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
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明知明知自己並未投資「淨好美有限公司」,亦明知 自己如充做淨好美有限公司之登記名義(即人頭)負責人, 並以淨好美有限公司之名義申請支票而交付他人使用者,該 支票即有可能被他人持去從事詐欺不法之用,然因缺錢花用 ,竟為獲取新臺幣二十萬元的代價,而基於幫助林文東(現 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審理中)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先由 林文東為其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在臺北縣三重市 ○○路○段四十一號一樓虛設淨好美有限公司,並由甲○○ 擔任登記名義上之負責人。甲○○復以淨好美有限公司之名 義,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三重分行開立帳號為000000 00000號甲存帳號並領得支票簿,而將之交付予林文東林文東旋於九十四年間某日,將前開所領得淨好美有限公 司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三重分行、支票號碼為00000 00號、金額為六萬元之支票轉交予與其等亦有犯意聯絡綽 號為「陳姐」之成年女子,而該綽號為「陳姐」之女子乃持 前開支票交付予林秀玲以調取現金,林秀玲經查詢,認該支 票之發票人前未曾有遭跳票之紀錄,信用良好,因而陷於錯 誤,並交付現金予「陳姐」。嗣經林文東之詐欺犯行為嘉義 市警察局查獲,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嘉義市警察局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 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起訴。
理 由
一、訊之被告甲○○對於上開犯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而 被害人林秀玲因前開林文東所交予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陳姐 」之成年女子以上開支票欺瞞,使之陷於錯誤,而同意以之 抵償債務等情,亦經被害人林秀玲指述綦詳。此外,並有臺 灣中小企業銀行南三重分行九十五年六月十九日九五南重字



第○○○一一八號函暨其所檢附之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 表、退票紀錄各一份在卷可稽。堪任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 可採為本案論罪科刑之基礎。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 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部分:
㈠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施行法已於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增訂第 一條之一規定,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其將刑法分則 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均改為新台幣,並分別提高為三倍或三 十倍,另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關於罰金刑之規定、第三十 條關於幫助犯之規定及第四十一條第一項關於易科罰金折算 標準之規定,均已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並同自九 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茲分述如下:
⒈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原為銀元,且依修正前 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罰金刑為一銀元以上,而有關 罰金倍數之調整及銀元與新台幣之折算標準,則定有「罰金 罰鍰標準條例」及「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 」,除罰金以一銀元折算三元新台幣外,並將七十二年六月 二十六日以前修正之刑法部分條文罰金數額提高二至十倍, 其後修正者則不再提高倍數,修正後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 則將罰金刑提高為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並以百元計算之,且 因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所定罰金貨幣單位既已改為新台幣 ,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亦應配合修正為新台 幣,且考量刑法修正施行後,不再施用「現行法規所定貨幣 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為使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最 高數額與刑法修正前趨於一致,爰增訂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 一規定,將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均改為新台 幣,並將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以前修正之刑法部分條文罰 金數額提高為三十倍,其後修正者則提高為三倍。是刑法分 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最高數額,於上開規定修正後仍屬一 致,並無不同,但其罰金刑之最低數額,則比修正前提高, 自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⒉修正後刑法第三十條關於成立幫助犯之標準,將原來第一項 前段「幫助他人犯罪者,為從犯」之規定,修正為「幫助他 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明示幫助犯之成立,須以 被幫助者著手犯罪之實行,且具違法性為必要,至於被幫助 者是否具有有責性(罪責),並不影響幫助犯之成立,修正 後之規定與幫助犯採共犯從屬性說中「限制從屬形式」之理 論一致,是修正後之幫助犯之可罰性要件範圍業已限縮。 ⒊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關於得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由「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按:此規定配



合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已刪除】規定, 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則最高應以銀元三百 元折算一日,經折算為新台幣後,應以新台幣九百元折算為 一日),提高為「以新台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 日」,並刪除「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 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之條件。是以修正前關於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金額較低,自係對被告較為有利。
⒋準此而論,經綜合比較新舊法結果,應以修正前刑法對被告 較為有利,自應整體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適用行 為時之修正前刑法規定(最高法院九十五年第八次刑事庭會 議決議參照),合先敘明。
㈡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 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而言(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一五○九號、八十八 年度臺上字第一二七○號判決亦同此意旨)。是以,如未參 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 ,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本件被告甲○○基於幫助之 犯意,提供其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三重分行,申請帳號為00 000000000號支票存款帳戶及請領空白支票本予林 文東,並同意擔任淨好美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而任由林文東 使用,林文東併將之交予綽號「陳姐」之成年女子,「陳姐 」乃利用被告之幫助,向林秀玲詐得財物,是被告所為係參 與詐欺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且在無證據證明被告係以正 犯而非以幫助犯之犯意參與犯罪之情形下,應認其所為係幫 助犯而非正犯行為。是核被告所為,係幫助犯刑法第三百三 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被告幫助他人犯上開詐欺之罪, 爰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 告雖自承除出售前揭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三重分行之帳戶予林 文東外,另有交付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之帳戶及空白支票 予林文東,然卷內並無證據證明林文東於取得附表編號一至 三所示之帳戶及空白支票或輾轉取得上開附表編號一至三所 示帳戶或空白支票之人,有持向他人施用詐術騙取財物,且 單純持有冒名帳戶或空白支票之行為尚與詐欺罪之構成要件 有間,刑法復無處罰明文,其取得上開三本帳戶及空白支票 之人之行為自不構成犯罪,且其既未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 ,則被告雖將該帳戶、空白支票販賣予他人,就此部分亦無 成立詐欺取財罪幫助犯之餘地,併此敘明。爰審酌被告年輕 力盛,僅因缺錢花用,即生歹念,且其所為足造成金融秩序 之混亂,惟念其犯罪後坦承犯行,尚知所悔改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以示警懲。



三、至被告甲○○擔任淨好美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並申請帳戶、支 票交付予林文東,而自同案林文東處取得之報酬二十萬元, 復未扣案,且係消費物,恐早經被告甲○○花用殆盡,並無 證據足資證明上開二十萬元,仍屬被告甲○○所有,為免將 來執行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三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古慧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柯姿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戶 名│ 地址及金融機構 │帳 號│申請支票 │
├──┼───────┼────────┼────────┼─────┤
│ 一 │淨好美有限公司│臺北縣三重市正義│00000000│無申請空白│
│ │(代表人甲○○│北路二七九號之臺│一七八五號 │支票本 │
│ │) │北富邦商業銀行股│ │ │
│ │ │份有限公司正義分│ │ │
│ │ │行 │ │ │
├──┼───────┼────────┼────────┼─────┤
│ 二 │淨好美有限公司│臺北縣三重市重陽│00000000│有申請空白│
│ │(負責人甲○○│路四段九十九號之│○六七二號 │支票本 │
│ │) │臺灣土地銀行三重│ │ │
│ │ │分行 │ │ │
├──┼───────┼────────┼────────┼─────┤
│ │ 甲○○ │臺北縣三重市正義│00000000│有申請空白│
│ 三 │ │北路三○三號之彰│○○號 │本票 │




│ │ │化商業銀行東三重│ │ │
│ │ │分行 │ │ │
└──┴───────┴────────┴────────┴─────┘

1/1頁


參考資料
淨好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