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簡字,95年度,1457號
TYDM,95,壢簡,1457,2006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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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壢簡字第14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
        在臺居桃園縣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
度偵字第一五0九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 ○○○○○ ○○○○○竊盜,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公布,於九十 五年七月一日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 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 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俾與刑法第一 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並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而上 開法條本身雖經修正,然因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 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即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 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二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又 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 、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 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 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 五月二十三日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茲就 本件適用刑法法條新舊法比較之情形分論如下:(一)查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法定刑得科銀元五百 元以下罰金,依修正後刑法施行法增訂第一條之一規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 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 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 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 。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 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另刑法第三十三 條第五款修正為:「主刑之種類如下:五、罰金:新臺幣 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是依修正後之法律,刑法 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所得科處之罰金刑最高為新臺 幣一萬五千元、最低為新臺幣一千元;然依被告行為時之 刑罰法律,即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規定之提 高倍數十倍及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之罰金最低額一



元計算,該罪之罰金刑最高為銀元五千元,最低額為銀元 一元,經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予以折 算後,最高額雖與新法同為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然最低額 僅為新臺幣三元。因此,比較上述修正前、後之刑罰法律 ,固以被告行為時之舊法對其較為有利。
(二)然本件被告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 定:「易服勞役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但勞役期 限不得逾六個月。」,又被告行為時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 ,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前段(現已刪除 )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則本件被 告行為時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應以銀元一百元以上三百 元以下折算一日,經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 條例予以折算後,應以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折算 一日。惟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四十二 條第三項前段規定:「易服勞役以新台幣一千元、二千元 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一年」。比較修正 前後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應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 告。
(三)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 議及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後段之規定,自應適用較有 利於被告之法律,即修正後刑法之相關規定,予以論處。三、核被告甲○○ ○○○○○ ○○○○○所為,係犯修正後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因一時貪念 而起意行竊,所竊得物品之價值不高,所生危害程度尚淺, 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依修正後刑法第四 十二條第三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 五十四條第二項,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三百二 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三項前段,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 一條之一第一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淑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奕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附本件論罪科刑之主要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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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