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94年度,11號
TYDM,94,重附民,11,2006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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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Mary E. S
原   告 美商歐特克公司(Autodesk, INC.)
法定代理人 MARCIA K.
原   告 美商CNC電腦軟體公司(CNC Software Inc.)
法定代理人 Brain Sum
原   告 欣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滕澤珩律師
被   告 誠彬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甲○○
           4樓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蘇昭蓉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青瑜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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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CNC電腦軟體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彬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歐特克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歐特克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