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美商微軟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
法定代理人 Mary E. S
原 告 美商歐特克公司(Autodesk, INC.)
法定代理人 MARCIA K.
原 告 美商CNC電腦軟體公司(CNC Software Inc.)
法定代理人 Brain Sum
原 告 欣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滕澤珩律師
被 告 誠彬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甲○○
4樓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
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蘇昭蓉
法 官 陳心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青瑜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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