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44號
原 告 致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律師
被 告 鴻霖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區○ ○路360號7樓,揆諸前開條文,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 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聲請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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