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8號
原 告 癸○○
丙○○
戊○○
己○○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房阿生律師
被 告 乙○○
庚○○
子○○
壬○○
甲○○○
丑○○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丁○○
辛○○
內科主任辦公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九十五年度竹北簡調字第二號確定界址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95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號確 認界址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 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木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