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5年度,1773號
SCDV,95,票,1773,20060814,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773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李祈政即明昌企業社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之新台幣肆拾柒萬柒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5年1月1日共同簽 發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新台幣477,400元,到期日為民國 95年7月1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上開本票到期後, 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 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第8條第2項、第24條第2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新竹簡易庭法 官 彭政章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 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1/1頁


參考資料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