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拍字,95年度,387號
SCDV,95,拍,387,2006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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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拍字第387號
聲 請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於民國94年11月24日以其 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其本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 ,設定新台幣(下同)3,000,000 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 續期間自94年11月17日至134 年11月1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 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邀同 訴外人余克威為連帶保證人於94年11月25日共向聲請人借款 2,500,000 元,各筆借款期間、借款金額、利率均詳如附表 二所示,如有遲延履行時,除按遲延時利率支付遲延期間之 利息外,另應自逾期之日起6 個月以內者按遲延時利率百分 之10,逾期6 個月以上者,另按遲延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 金,並約定如有一期未如期給付本金,即喪失期限利益,應 即全部清償。詎相對人自95年4 月25日起即未按期繳納本息 ,現尚欠本金2,454,764 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未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 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個人不動產擔保借款契約書、「宅配金」專案合約 書、授信約定書、放款帳戶基本資料、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各一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 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函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 日內 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並已於95年 8 月11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 請人聲請拍賣系爭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新竹簡易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淑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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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