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1427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林定頡即林綺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提出債務人林定頡即林綺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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