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969號
聲 請 人 春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726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5年7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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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9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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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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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多角陶瓷股│台灣中小企│95年4月30日 │46,000元 │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業銀行土城│ │ │ │ │
│ │李震宇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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