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5年度,336號
PCDV,95,重訴,336,2006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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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36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昇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 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 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1,000元,惟尚不足 新台幣2,196,897 元,經本院於民國95年7 月26日裁定限原 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95年8 月 1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足參,是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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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昇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