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5年度,811號
PCDV,95,補,811,2006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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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811號
原   告 甲○○
      丙○○
      丁○○
被   告 雙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貳仟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佳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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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雙城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