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還擔保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5年度,1423號
PCDV,95,聲,1423,20060831,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42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韻像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相 對 人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其假扣押、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其 本案訴訟已獲全部勝訴判決或依督促程序之支付命令確定者 ,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提存法第16條第1 項 第3 款定有明文(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408 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 人前依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11494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 押,曾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0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面額 新台幣(下同)1,450萬元之擔保物,並以本院 95年度存字 第57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對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在 案。茲因兩造間之本案訴訟業經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118 號 判決聲請人勝訴確定,為此提出本院94年度裁全字第11494 號民事裁定、本院95年度存字第57號提存書、95年度重訴字 第118 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等影本各1 件,聲請發還擔 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述之事實,業據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 。惟查,聲請人已就假扣押所欲保全之債權向本院起訴請求 返還消費借貸款,經本院以95年度重訴字第118 號判決相對 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43,461,06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 約金,該判決並於95年6 月13日確定在案,亦據本院調閱該 訴訟卷查明無訛,是本件聲請人就假扣押所欲保全之債權, 其本案請求全部經本院判決聲請人勝訴確定,依首揭法條之 規定,聲請人即可逕向提存所依規定手續領還前開擔保金, 毋庸再行請求裁定。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苑琦

1/1頁


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韻像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