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字,95年度,289號
PCDV,95,監,289,2006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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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監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定禁治產人甲○○之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選定乙○○(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禁治產人甲○○(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監護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禁治產人之監護人,依下列順序定之:㈠配偶。㈡父母。㈢ 與禁治產人同居之祖父母。㈣家長。㈤後死之父或母以遺囑指 定之人。不能依前項規定定其監護人時,由法院徵求親屬會議 之意見選定之,民法第一千一百十一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為禁治產人甲○○之兄,因 禁治產人自幼智能不足,精神耗弱,長久以來其生活即有賴聲 請人之協助與照顧,嗣因其癡呆情況更為嚴重,已不能處理自 己日常生活事務,業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板橋分院以七十七年 度禁字第十五號宣告禁治產人在案。因慮及禁治產人之父葉欽 池已於民國七十七年三月十五日亡故,現禁治產人之母葉林菊 子亦於九十五年二月十三日死亡,而該禁治產人又無民法第一 千一百十一條第一項所規定之法定監護人,禁治產人之親屬鑑 於該禁治產人需有專人照顧其日常生活,並代為處理權益事務 ,為此禁治產人之親屬即叔叔葉金護葉國珍、姑姑葉玉、黃 葉美、葉滿等五人於九十五年五月七日依法召開親屬會議,開 會決議推選聲請人乙○○為禁治產人甲○○之監護人,爰依法 聲請法院徵求前述親屬會議之意見,為禁治產人甲○○選定監 護人等語,並提出親屬會議記錄影本、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板橋 分院以七十七年度禁字第十五號民事裁定、親屬關係表各一件 、戶籍謄本八件為證。
經核本件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民法第 一千一百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並參酌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 禁治產人之兄乙○○為其監護人。
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余來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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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