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5年度,56168號
PCDV,95,促,56168,2006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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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56168號
債 權 人 東祐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小馬哥有限公司、大來光碟科技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小馬哥有限公司部分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按支票之執票人 應於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票據法第130 條定有明文。經查 本件聲請債權人未於期限內提示,故對背書人喪失追索權。 本件聲請小馬哥有限公司係背書人故此部份之請求與法不合 ,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朱耀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葉岡訓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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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祐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小馬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