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5年度,54279號
PCDV,95,促,54279,200608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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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54279號
債 權 人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穎隆興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支票票號0000000號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六日止請求利息部分;及就支票票號0000000號請求超過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部分之利息部分;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一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支票票號0000000 號 經核其遲延利息應自為付款之提示日即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七 日起算,債權人就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五 年八月六日止之利息請求:及支票票號0000000 號核其遲延  利息應自為付款之提示日即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起算  ,債權人就超過之利息請求;均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 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朱耀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葉岡訓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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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穎隆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隆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