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94年度,1241號
PCDV,94,婚,1241,2006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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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婚字第1241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被告甲○○是否另有確實之住所或居所,或依法具狀聲請對被告為公示送達。否則,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 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起訴,雖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甲○○住所為河 南省新鄭市○○鎮○○路,然被告經本院定庭期送達通知未 果,應為送達處所不詳,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未合,自應 限期命該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被告甲○○是否 另有確實之住所或居所,或依法具狀聲請對被告公示送達。 否則,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志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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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