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建字第77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優識室內裝潢設計有限公司 (原名:優識企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王麗萍律師 楊久弘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甲○○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複 代理 人 趙怡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怡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華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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