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3年度,77號
PCDV,93,建,77,200608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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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建字第77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優識室內裝潢設計有限公司
      (原名:優識企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王麗萍律師
      楊久弘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複 代理 人 趙怡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怡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華海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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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原名:優識企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優識室內裝潢設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優識企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