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5年度,1560號
PCDM,95,聲,1560,2006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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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5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因專科沒收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九十五年度執聲
字第五六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 ,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 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本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 一四二六號被告甲○○違反商標法一案,扣案之未稅煙等係 違禁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惟所謂違禁物乃指依法令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持有及行 使之物而言。查商標法第九章「罰則」,僅就販賣、意圖販 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使用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設有處罰 規定,並無禁止持有使用仿冒商標商品之規範。又菸酒管理 法前於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修正公布,於九十三年七月一 日生效施行;修正前菸酒管理法第七章「罰則」,僅就產製 、輸入、販賣、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私菸、私酒之行為, 設置處罰規定,修正後菸酒管理法第七章「罰則」,亦僅處 罰輸入私菸、私酒之行為,均無禁止持有私菸、私酒之規範 ,則使用仿冒商標商品以及私菸、私酒自非屬違禁物,至為 灼然。
三、查本件被告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 分許,為警在臺北縣新莊巿思源路五九三巷六弄十六號內起 獲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使用仿冒商標之私菸、私酒、如附 表編號六所示私酒以及估價單八本、公司帳一本、帳冊五本 等物,經核均非屬違禁物,是聲請人以前開物品皆係違禁物 而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即屬無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所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 瑜 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黃 頌 棻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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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仿 冒 商 標 │產  品  名  稱│數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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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長壽牌黃硬盒香菸 │七十一包│
│ │公司註冊商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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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同上 │長壽牌白軟包淡菸 │七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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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同上 │長壽牌尊爵圓角包淡菸│二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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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同上 │玉山高梁酒 │六百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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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日本香煙產業股份│七星牌香菸 │二包 │
│ │有限公司註冊商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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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無) │阿里山米酒 │二千八百│
│ │ │ │九十四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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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