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上字,95年度,410號
PCDM,95,簡上,410,20060816,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簡上字第4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不服本院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二四
八九號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八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案號: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七三六七號),提起上訴,及檢察官
移送併案審理(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五
六七六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乙○○共同連續明知為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之商品而販賣,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 實
一、乙○○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八 六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 日執行完畢。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分別為臺灣菸 酒股份有限公司、日本香煙產業股份有限公司、瑞士商大衛 朵夫公司、英商雅達菸草有限公司、德商裡滋麻菸草廠股份 有限公司、荷商胡品克與布羅門煙草公司分別向經濟部中央 標準局(現改制為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取得商標專 用權,均指定使用於菸類之專用商品,現均仍在專用期間內 ,未經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 冊商標,且明知自稱「丙○○」之成年男子,以每條新臺幣 (下同)一百五十元至二百元不等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綽號「大頭」之成年男子所販入使用如附表一所示商標圖 樣之香菸,均係未經上開商標權人同意,而於同一商品使用 相同於上開註冊商標之仿冒商品,竟與「丙○○」共同基於 販賣仿冒商品之概括犯意聯絡,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間起, 以每月三萬元左右之薪資受僱於「丙○○」,負責將仿冒香 菸由倉庫載往林口、桃園、南崁、中壢一帶夜市予「丙○○ 」,由「丙○○」在該等夜市以每條二百元至二百五十元不 等之價格,連續多次販賣予不特定人牟利。嗣於九十五年三 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分別在臺北縣 蘆洲市○○路一八五巷四十五弄五號一樓、臺北縣蘆洲市○ ○○路二六五巷三十三弄六號二樓搜索查獲,並扣得如附表 二、三所示之物。後於九十五年五月間,乙○○復承接上開 與「丙○○」共同販賣仿冒商品之概括犯意聯絡,再以上開 薪資受僱於「丙○○」,負責將仿冒香菸由倉庫載往臺北縣



三重市重新橋下跳蚤市場予「丙○○」,由「丙○○」在該 等夜市以每條二百元至二百五十元不等之價格,連續多次販 賣予不特定人牟利。嗣於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一時許 ,在臺北縣三重市○○街一一八巷停車場為警查獲,並扣得 如附表四所示之物。
二、案經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報請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移送併案審 理。
理 由
甲、證據能力方面: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 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 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 本件告訴代理人丁○○、甲○○於警詢中之證述,為審判外 之陳述而屬傳聞證據,且不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 三之規定,惟公訴人、被告乙○○就前開審判外之陳述,於 本院審理中均表示同意引為證據,而本院審酌其陳述作成時 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以之 作為證據為適當,故依前開規定,上開告訴代理人於警詢中 之陳述,自得為證據。
乙、實體方面: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 人代理人丁○○、甲○○於警詢中之指述情節相符,並有如 附表二、三、四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及臺北縣政府查獲 違法嫌疑菸酒案件現場處理紀錄表四紙、商標圖形查詢三紙 、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商標註冊證四紙、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 四件、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五紙、現場照片 共四十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 認定事實之依據。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二、又按被告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依修正前刑法第二條第一 項之規定,以適用裁判時法為原則,如行為時法有利於行為 人,則例外適用行為時法;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九十四年 二月二日修正公布,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依修正後刑 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以適用行為時法為原則,惟如裁判時 法有利於行為人,則例外的適用裁判時法。而以往實務見解 ,認原判決未及比較適用新舊法時,上訴後,雖比較結果以 舊法有利於行為人,而原判決別無其他撤銷事由,上訴審仍



應以此為由撤銷改判。惟修正後之規定係以適用行為時法為 原則,因此原判決雖未及比較適用,然上訴後,經比較新舊 法,行為後之法律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仍應適用行為時法 ,則原判決適用行為時法即無不當,自不構成撤銷之事由。 又以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 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 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 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九十 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而被告行為後,(一)新刑法刪除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 定,此項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 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已有變更,經比較新舊法結果, 以被告行為時之舊法較為有利於被告;(二)新刑法第四十 七條第一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 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 本刑至二分之一。」,與舊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受有期徒 刑之執行完畢,或受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一部之執行而赦免 後,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 至二分之一。」不同,而依被告之前科紀錄,無論依新舊刑 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均構成累犯;(三)舊刑法第二十八規 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新刑法 第二十八條則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 正犯」,揆諸本條之修正理由係為釐清陰謀共同正犯、預備 共同正犯是否合乎正犯之要件,而本案被告之犯行既屬實行 犯罪行為之正犯,則適用行為時即舊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論 擬,並無不利於被告,故經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 以舊刑法有利於被告,自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 ,適用有利於行為人之舊刑法,則原判決適用行為時法即無 不當,先予敘明。
三、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仿冒商標 商品罪。被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前之陳列行為,為其販賣之 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與「丙○○」就上揭犯 行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皆為共同正犯。又被告 先後多次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時間緊接,所犯為構成 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實施,為連續犯,應 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又 被告同時販賣前揭仿冒香菸之行為,係同時侵害如附表所示 之數個商標專用權人之法益,乃一行為觸犯相同罪名之同種 想像競合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處斷 。又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事實雖未敘及被告自九十五



年五月起至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止販賣仿冒商品之犯行, 然該部分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犯罪事實既有連續犯 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本 院自應併予審究。又被告前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九十 一年度訴字第一八六四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確定,於九十三 年五月二十一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一份在卷可按,其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 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 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並遞加重之。
四、原審詳察,以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 :㈠被告自九十五年五月起至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止共同 販賣仿冒商品之犯罪事實,與原犯罪事實有連續犯關係,原 審未及審理,尚有未洽;㈡被告係自九十五年二月起,受僱 於與之有犯意聯絡之「丙○○」,負責載貨之工作,而共同 販賣仿冒香菸,已如前述,原審漏未論及共犯,亦有未洽; ㈢如附表二編號十三、十四所示之估價單、帳單,為共犯丙 ○○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承在卷,原審 未諭知併予宣告沒收,亦有未洽,被告執以上訴為有理由, 自應由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爰 審酌被告為牟小利,恣意販賣仿冒商標之商品,嚴重損害我 國國際形象,且於九十五年三月間為警查獲,旋即於九十五 年五月間再從事販賣仿冒香菸之犯行,顯見其尚不知悔悟, 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販賣之期間、數量,及犯 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一至 十二、附表三、附表四編號一至十六所示之物,為仿冒商標 之商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規定 沒收之。至如附表二編號十三至十四、附表四編號十七至十 九所示之物,為共犯「丙○○」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 ,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併予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三項、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標法第八十二條、第八十三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修正前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本件經檢察官黃怡華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八  月 十六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白光華
法 官 楊志雄




法 官 曾淑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金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八  月 十六  日附表一
~F0
~T32
┌──┬─────┬──────┬─────────┬──────┬─────┐
│編號│商標圖樣 │商標權人 │商標註冊號數 │指定使用商品│專用期間 │
├──┼─────┼──────┼─────────┼──────┼─────┤
│一 │ │日本香煙產業│八七九一0二 │香煙、捲菸紙│至一百零五│
│ │ │股份有限公司│ │、煙斗、濾嘴│年六月三十│
│ │ │ │ │、煙管、煙盒│日止 │
│ │ │ │ │、煙架、雪茄│ │
│ │ │ │ │切割器、煙袋│ │
│ │ │ │ │、打火機、打│ │
│ │ │ │ │火石、煙灰缸│ │
│ │ │ │ │、火柴。 │ │
├──┼─────┼──────┼─────────┼──────┼─────┤
│二 │MILD SEVEN│日本香煙產業│八九七八三一 │香煙、捲菸紙│至一百零五│
│ │ │股份有限公司│ │、煙斗、濾嘴│年六月三十│
│ │ │ │ │、煙管、煙盒│日止 │
│ │ │ │ │、煙架、雪茄│ │
│ │ │ │ │切割器、煙袋│ │
│ │ │ │ │、打火機、打│ │
│ │ │ │ │火石、煙灰缸│ │
│ │ │ │ │、火柴。 │ │
├──┼─────┼──────┼─────────┼──────┼─────┤
│三 │ │日本香煙產業│00000000 │香煙;菸草、│至一百零三│
│ │ │股份有限公司│ │菸;菸具(非│年十二月十│
│ │ │ │ │貴重金屬);│五日止 │
│ │ │ │ │火柴。 │ │
├──┼─────┼──────┼─────────┼──────┼─────┤
│四 │ │日本香煙產業│三二九九八二 │各種煙、煙草│至一百零五│
│ │ │股份有限公司│ │、煙絲、捲煙│年六月三十│
│ │ │ │ │、雪茄煙 │日止 │
├──┼─────┼──────┼─────────┼──────┼─────┤
│五 │ │日本香煙產業│00000000 │煙草、雪茄、│至一百零五│
│ │ │股份有限公司│ │嚼煙、濾嘴香│年六月三十│




│ │ │ │ │煙、香煙。 │日止 │
├──┼─────┼──────┼─────────┼──────┼─────┤
│六 │SevenStars│日本香煙產業│三二九九八五 │煙、煙草、煙│至一百零五│
│ │ │股份有限公司│ │絲、捲煙、雪│年六月三十│
│ │ │ │ │茄煙、嚼煙、│日止 │
│ │ │ │ │濾嘴香煙。 │ │
├──┼─────┼──────┼─────────┼──────┼─────┤
│七 │ │日本香煙產業│九二一六八四 │香煙、捲菸紙│至一百零五│
│ │ │股份有限公司│ │、煙斗、濾嘴│年六月三十│
│ │ │ │ │、煙管、煙盒│日止 │
│ │ │ │ │、煙架、雪茄│ │
│ │ │ │ │切割器、煙袋│ │
│ │ │ │ │、打火機、打│ │
│ │ │ │ │火石、煙灰缸│ │
│ │ │ │ │、火柴。 │ │
├──┼─────┼──────┼─────────┼──────┼─────┤
│八 │ │日本香煙產業│八九七八二二 │香煙、捲菸紙│至九十九年│
│ │ │股份有限公司│ │、煙斗、濾嘴│七月十五日│
│ │ │ │ │、煙管、煙盒│止 │
│ │ │ │ │、煙架、雪茄│ │
│ │ │ │ │切割器、煙袋│ │
│ │ │ │ │、打火機、打│ │
│ │ │ │ │火石、煙灰缸│ │
│ │ │ │ │、火柴。 │ │
├──┼─────┼──────┼─────────┼──────┼─────┤
│九 │ │瑞士商大衛朵│二五五0三六 │菸、菸草、生│至一百零四│
│ │ │夫公司 │ │煙、雪茄、小│年三月十五│
│ │ │ │ │雪茄、香煙、│日止 │
│ │ │ │ │菸絲、嚼煙、│ │
│ │ │ │ │鼻煙。 │ │
├──┼─────┼──────┼─────────┼──────┼─────┤
│十 │ │臺灣菸酒份有│一九四七八四 │菸、菸草、菸│至一百零一│
│ │ │限公司 │ │葉。 │年十月三十│
│ │ │ │ │ │一日止 │
├──┼─────┼──────┼─────────┼──────┼─────┤
│十一│ │臺灣菸酒股份│00000000 │菸、菸草、香│至一百零一│
│ │ │有限公司 │ │菸、雪茄、煙│年四月十五│
│ │ │ │ │斗、濾嘴、煙│日止 │
│ │ │ │ │灰缸、打火機│ │
│ │ │ │ │。 │ │




├──┼─────┼──────┼─────────┼──────┼─────┤
│十二│ │臺灣菸酒股份│00000000 │菸、菸草、香│至一百零一│
│ │ │有限公司 │ │菸、雪茄、煙│年四月十五│
│ │ │ │ │斗、濾嘴、煙│日止 │
│ │ │ │ │灰缸、打火機│ │
│ │ │ │ │。 │ │
├──┼─────┼──────┼─────────┼──────┼─────┤
│十三│ │臺灣菸酒股份│00000000 │菸、菸草、香│至一百零一│
│ │ │有限公司 │ │菸、雪茄、煙│年十月三十│
│ │ │ │ │斗、濾嘴、煙│一日止 │
│ │ │ │ │灰缸、打火機│ │
│ │ │ │ │。 │ │
├──┼─────┼──────┼─────────┼──────┼─────┤
│十四│ │臺灣菸酒股份│00000000 │菸、菸草、香│至一百零一│
│ │ │有限公司 │ │菸、雪茄、煙│年十月三十│
│ │ │ │ │斗、濾嘴、煙│一日止 │
│ │ │ │ │灰缸、打火機│ │
│ │ │ │ │。 │ │
│ │ │ │ │ │ │
├──┼─────┼──────┼─────────┼──────┼─────┤
│十五│Longlife │臺灣菸酒股份│00000000 │菸、菸草、香│至一百零一│
│ │ │有限公司 │ │菸、雪茄、煙│年十月三十│
│ │ │ │ │斗、濾嘴、煙│一日止 │
│ │ │ │ │灰缸、打火機│ │
│ │ │ │ │。 │ │
├──┼─────┼──────┼─────────┼──────┼─────┤
│十六│ │臺灣菸酒股份│00000000 │菸、菸草、香│至一百零二│
│ │ │有限公司 │ │菸、雪茄。 │年十一月三│
│ │ │ │ │ │十日止 │
├──┼─────┼──────┼─────────┼──────┼─────┤
│十七│ │德商里滋麻菸│00000000 │已加工或未加│至一百零五│
│ │ │草廠股份有限│ │工煙草;菸草│年三月三十│
│ │ │公司 │ │製品;非醫療│一日止 │
│ │ │ │ │用含菸草代用│ │
│ │ │ │ │品香菸;香菸│ │
│ │ │ │ │;雪茄;火柴│ │
│ │ │ │ │;煙具、打火│ │
│ │ │ │ │機。 │ │
├──┼─────┼──────┼─────────┼──────┼─────┤
│十八│ │英商雅達煙草│00000000 │菸、菸草,捲│至一百零五│




│ │ │有限公司 │ │煙紙、菸具、│年三月十五│
│ │ │ │ │打火機、火柴│日止 │
│ │ │ │ │。 │ │
├──┼─────┼──────┼─────────┼──────┼─────┤
│十九│BLACK DEV │荷商胡品客與│00000000 │煙草;煙具;│至一百零四│
│ │ │布羅門煙草公│ │火柴。 │年七月三十│
│ │ │司 │ │ │一日止 │
└──┴─────┴──────┴─────────┴──────┴─────┘
附表二:
┌──┬─────────────┬─────────┐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
├──┼─────────────┼─────────┤
│一 │仿長壽香菸(黃硬盒) │貳仟伍佰捌拾包   │
├──┼─────────────┼─────────┤
│二 │仿長壽香菸(白軟包) │壹萬壹仟壹佰陸拾包│
│ │ │(扣押物品目錄表誤│
│ │ │載為壹萬壹仟參佰陸│
│ │ │拾包) │
├──┼─────────────┼─────────┤
│三 │仿長壽尊爵圓角包淡菸 │壹仟柒佰伍拾包 │
├──┼─────────────┼─────────┤
│四 │仿新樂園牌香菸      │伍佰包    │
├──┼─────────────┼─────────┤
│五 │仿Mild Seven Lights香菸 │陸仟捌佰玖拾包  │
├──┼─────────────┼─────────┤
│六 │仿SevenStars Custom Lights│壹佰參拾包    │
│  │香菸 │   │
├──┼─────────────┼─────────┤
│七 │仿峰牌香菸        │壹佰貳拾包    │
├──┼─────────────┼─────────┤
│八 │仿Davidoff(紅色)香菸 │壹仟陸佰捌拾包 │
├──┼─────────────┼─────────┤
│九 │仿Davidoff(銀色)香菸 │伍佰包    │
├──┼─────────────┼─────────┤
│十 │仿Davidoff Lights (白色)│參仟包      │
│  │香菸 │ │
├──┼─────────────┼─────────┤
│十一│仿555牌香菸    │壹仟包    │
├──┼─────────────┼─────────┤
│十二│仿West牌香菸      │貳仟柒佰玖拾包  │




├──┼─────────────┼─────────┤
│十三│估價單 │拾柒本 │
├──┼─────────────┼─────────┤
│十四│帳單 │壹本 │
└──┴─────────────┴─────────┘
附表三:
┌──┬─────────────┬─────────┐
│編號│扣押物品名稱    │數量 │
├──┼─────────────┼─────────┤
│一 │仿長壽淡菸(白軟包) │壹仟貳佰包  │
├──┼─────────────┼─────────┤
│二 │仿Mild Seven Lights香菸 │伍佰包      │
└──┴─────────────┴─────────┘
附表四:
┌──┬─────────────┬─────────┐
│編號│ 商品種類     │數量 │
├──┼─────────────┼─────────┤
│一 │仿長壽尊爵圓角包淡菸 │壹仟貳佰陸拾包  │
├──┼─────────────┼─────────┤
│二 │仿尊爵G10香菸 │壹佰柒拾包 │
├──┼─────────────┼─────────┤
│三 │仿長壽香菸(黃硬盒) │捌佰貳拾包 │
├──┼─────────────┼─────────┤
│四 │仿長壽淡菸(白軟包) │壹仟伍佰包    │
├──┼─────────────┼─────────┤
│五 │仿長壽GENTLE淡菸 │貳仟零貳拾包   │
├──┼─────────────┼─────────┤
│六 │仿新樂園牌香菸 │玖佰陸拾包    │
├──┼─────────────┼─────────┤
│七 │仿峰牌香菸        │伍佰柒拾包    │
├──┼─────────────┼─────────┤
│八 │仿SevenStars香菸 │捌佰柒拾包 │
├──┼─────────────┼─────────┤
│九 │仿Mild Seven香菸 │肆仟參佰參拾包 │
├──┼─────────────┼─────────┤
│十 │仿七星牌國際包香菸 │壹仟伍佰玖拾包 │
├──┼─────────────┼─────────┤
│十一│仿Davidoff Classic(黑色)│柒佰壹拾包 │
│ │香菸 │ │
├──┼─────────────┼─────────┤




│十二│仿Davidoff Lights(白色) │玖佰玖拾包    │
│ │香菸 │ │
├──┼─────────────┼─────────┤
│十三│仿Davidoff Supreme(紅色)│壹仟玖佰貳拾包  │
│ │香菸 │ │
├──┼─────────────┼─────────┤
│十四│仿555牌(黑)香菸   │捌佰陸拾包    │
├──┼─────────────┼─────────┤
│十五│仿金臺灣牌香菸 │壹仟伍佰包 │
├──┼─────────────┼─────────┤
│十六│仿BLACK Devil牌香菸  │肆仟包   │
├──┼─────────────┼─────────┤
│十七│估價單 │拾本 │
├──┼─────────────┼─────────┤
│十八│帳冊 │壹本 │
├──┼─────────────┼─────────┤
│十九│帳單 │肆張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