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4年度,1861號
PCDM,94,訴,1861,2006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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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861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郭蕙蘭律師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劉陽明律師
      陳璧秋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
十三年度偵字第五六四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檢察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肆拾日內補正被告甲○○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被告乙○○違反政府採購法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理 由
一、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 方法」、「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 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 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六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檢 察官對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方法,係指 檢察官除應就被告之犯罪事實負提出證據之責任外,並應負 說服之責任,使法院確信被告犯罪構成事實之存在。法院於 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審查檢察官起訴意旨及全案卷證資料, 依客觀之論理與經驗法則,從形式上審查,即可判斷被告顯 無成立犯罪之可能者,即應依上開法律規定,以裁定訂出相 當合理之期間通知檢察官補正證明方法。
二、本件有關被告甲○○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被告乙○○違反政 府採購法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原 係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設臺北縣中和市○○街一二九 號,下稱岸巡局)後勤組採購科代理科長(已於民國九十二 年七月十六日退伍),主管該局之採購招標業務,係依法令 從事於業之人員。九十二年三月間,岸巡局編列預算新臺幣 (下同)四千六百四十萬元辦理「九十二年度微波檢查搜索 器一一六具」採購,採購案於同年二月十七日上網公告,惟 於同年三月四日開標時,僅一家公司投標,因而流標,岸巡 局隨即於同年四月二十五日上網公告,改採最有利標,並訂 於同年五月十三日開標,依岸巡局檢管組所訂之要求,所採 購之搜索器必須為重量輕、穿透力強、可使用於一般材質, 操作時對人體不構成危害、操作人員不需具備行政院原子能 委員會(下稱原能會)核發之操作執照(亦即搜索器使用輻



射源Ba-133活度需小於1MBq)。另依照岸巡局「最有利標評 選須知」中規定:「服務建議書封面及內頁若書寫廠商名稱 、地址及蓋章者,應列為不合格標」。嗣開標時,日富資訊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富公司)負責人即被告乙○○明知國 內廠商筌豐精機有限公司(下稱筌豐公司)並未進口德國Fo rce Ware牌(生產廠商為德國S.E.A Gmbh公司)符合採購要 求之規格之搜索器,仍提出使用輻射源Ba-133活度0.75MBq 之微波投索器之中文說明書,並附筌豐公司向原能員會申請 核發之「Ra dReflex手持式違禁品偵檢器Ba-133-0.75MBq」 進口同意書(已違反評選須知),並偽造Force Ware牌搜索 器之英文型錄為附件,致評選委員陷於錯誤,評選結果遂由 日富公司以每具三十九萬九千元得標(共四家廠商投標), 交貨期限為同年八月十五日前,足生損害於岸巡局。又依雙 方所訂之採購契約,得標廠商不得將契約轉包,惟日富公司 於同年六月二十三日向岸巡局表示,德國原廠將於同年六月 三十日停止生產0.75MBq 機型,要求改為1.75MBq 機型,被 告甲○○明知1.75MBq 機型之操作人員需具備行政院原子委 員會核發之操作執照,不符招標規格,仍於同年七月十六日 與日富公司修改契約書,同意日富公司之要求。而依雙方之 契約書,日富公司應自行辦理機器進口事宜,詎甲○○竟以 岸巡局機關名義發文,向原子能委員會申請核發「RadRefle x手持式違禁品偵檢器Ba-133-1.75MBq(起訴書誤載0.75MB q ,經當庭更正)」進口同意書(申請人係岸巡局,並由岸 巡局繳交規費三十七萬七千六百元),並於同年八月十八日 獲得同意。甲○○取得同意書後,竟交由不相干之寰訊科技 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寰訊公司,該公司與日富公司均不 具微波檢查搜索器進口之條件)向德國EDO-Paartner公司購 買、進口(購買價格為每具二十八萬七千七百八十六元), 日富公司並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交貨,經岸巡局驗收後 ,已付款予日富公司。總計甲○○違背職務圖利日富公司一 千二百九十萬八百二十四元等語,因認被告甲○○涉有貪污 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圖利罪嫌,被告乙○○涉有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政 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罪嫌。檢察官以被告等涉有上開 罪嫌,向本院提起公訴,並提出被告二人之供述、證人丙○ ○、謝青錡吳宗豪程憲禮、丁○○、謝建誠之證述,及 進口報單影本二張、EDO-Paartner公司開立之商業發票、筌 豐公司及岸巡局申請之放射性物質進口同意書影本、原子能 委員會收據、筌豐公司九十二年一月至六月之全國進口通關 電腦資料影本、中華民國輻射防護協會函暨九十二年七月一



日微波檢察搜索器穿透力測試報告影本、偽造之Force Ware 牌搜索器之英文型錄及未偽造前之文件內容、0.75MBq 及1. 75MBq 產品功能特性說明書各一份、需求說明書部分影本、 丁○○夾在認購服務建議書中之輻射防護人員認可證及放射 型物質操作執照影本各一份、中文公開招標公告資料二份、 、廠商報價函影本、最有利標評選須知影本、日富公司詢答 記錄影本、岸巡局支出收據憑證暨統一發票影本、日富公司 劃撥入帳委託書影本、財物採購契約部分影本、檢管組同意 變更契約影本、岸巡局向德國S.E.A. Gmbh 公司查詢函及該 公司回函、岸巡局開標、決標記錄、檢舉函等證據資料為證 。
三、經查:
㈠、依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本件有關被告甲○○涉有違背職 務圖利之罪嫌,其犯罪之構成要件事實認被告甲○○以岸巡 局機關名義發文,向原能會申請核發「RadReflex 手持式違 禁品偵檢器Ba-133-1.75MBq」進口同意書(申請人係岸巡局 ,並由岸巡局繳交規費三十七萬七千六百元),並於同年八 月十八日獲得同意,被告甲○○取得同意書後,竟交由不相 干之寰訊公司(與日富公司均不具微波檢查搜索器進口之條 件)向德國EDO-Paartner公司購買、進口(購買價格為每具 二十八萬七千七百八十六元),日富公司並於九十二年八月 二十二日交貨,經岸巡局驗收後,已付款予日富公司,總計 被告甲○○違背職務圖利日富公司一千二百九十萬八百二十 四元乙節,以及被告乙○○涉有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及違反 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罪嫌,其犯罪之構成要件事 實認被告乙○○持偽造ForceWare 牌搜索器之英文型錄為附 件參與本件投標,致評選委員陷於錯誤,評選結果遂由日富 公司得標乙節,就被告乙○○如何行使偽造私文書參予投標 ,致開標結果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行,檢察官自應負舉證責 任,並指出證明方法為何,否則即顯不足認定被告該當公訴 意旨所指犯行。
㈡、檢察官固提出前開諸項證據資料為證,惟查:1、本件採購案於同年五月十三日開標時,日富公司負責人即被 告乙○○並未提出偽造Force Ware牌搜索器之英文型錄為附 件乙節,業經本院當庭勘驗法務部調查局航業海員調查處九 十五年二月十七日航處肅字第0九五0000五八七0號函 檢送之岸巡局九十二年度微波檢查搜索器採購服務建議書即 日富公司投標時所附之採購服務建議書,並無英文型錄,且 核與本院卷一第一二四至一六八頁所示之被證八採購服務建 議書相符等情,此有本院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勘驗筆錄(



詳見本院卷一第二八七頁)在卷供參,是上開事實堪以認定 屬實,則檢察官認被告乙○○行使偽造之英文型錄而參予投 標,致評選委員陷於錯誤,使日富公司得標乙節,顯有疑義 ,而檢察官復未提出其他補充認被告乙○○有何行使偽造私 文書或以何詐欺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開標結果不正確之事 實及證據,自顯不足以認定被告乙○○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 或以詐欺或其他非法方法使開標結果發生不正確之情。2、又查被告林正達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代理岸巡局後勤組 採購科長迄至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退伍乙節,業據岸巡局於 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岸督字第0九四00二二一七七號 函暨所附說明(詳見本院卷一第二五七、二六八頁)乙份在 卷可稽;而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以岸巡局名義向原能會 申請核發「RadReflex 手持式違禁品偵檢器Ba-133-1.75MBq 」進口同意書,並於同年八月十八日獲得同意,且於九十三 年三月八日由日富公司繳納放射性物質使用登記證證照費十 一萬八千元、放射性物質使用登記證審查費二十五萬九千六 百元等情,此有上開岸巡局函暨說明及原能會九十四年十一 月四日會輻字第0九四00三五八四九號函暨AE-000 00000000-0貨品進口同意申請書乙份(詳見本院 卷一第一九八、二0六頁)附卷可稽;況查日富公司委託寰 訊公司進口上開貨品,並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進口、同年 月二十一日報關,嗣於同年月二十二日交岸巡局簽收,並岸 巡局清點及性能測試並確認交貨履約合格後,日富公司於十 日內運交各指定接收單位簽收及實施教育訓練,全案於同年 月二十六日完成履約,岸巡局於同年九月五日支付日富公司 上開貨款四千六百二十八萬四千元乙節,此有岸巡局支出收 據憑證暨統一發票影本、日富公司劃撥入帳委託書影本、進 口報關單、出貨單、報價單、財物結算驗收證明書、驗收紀 錄等(詳見偵查二卷第七十三、七十四頁、偵查一卷第七十 、本院卷二第一六二、一六三頁、本院卷三第九十至九十三 頁)在卷可稽,是於被告甲○○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退伍後 ,本件採購案始於同年八月十二日以岸巡名義向原能會申請 核發「RadReflex 手持式違禁品偵檢器Ba-133-1.75 MBq 」 進口同意書,並於同年八月十八日獲得同進口同意書後,於 同年八月二十二日交貨並驗收結算、付清貨款之事實,堪以 認定無訛,則檢察官認被告甲○○違背職務而圖利乙節,顯 有疑義,而檢察官復未提出其他補充認被告甲○○有何違背 職務而圖利之事實及證據,自顯不足以認定被告甲○○有何 圖利之情。
3、至檢察官所提之證據:被告二人之供述、證人丙○○、謝青



錡、吳宗豪程憲禮、丁○○、謝建誠之證述,及EDO-Paar tn er 公司開立之商業發票、筌豐公司及岸巡局申請之放射 性物質進口同意書影本、原能會收據、筌豐公司九十二年一 月至六月之全國進口通關電腦資料影本、中華民國輻射防護 協會函暨九十二年七月一日微波檢察搜索器穿透力測試報告 影本、偽造之Force Ware牌搜索器之英文型錄及未偽造前之 文件內容、0.75MBq 及1.75MBq 產品功能特性說明書各一份 、需求說明書部分影本、丁○○夾在認購服務建議書中之輻 射防護人員認可證及放射型物質操作執照影本各一份、中文 公開招標公告資料二份、、廠商報價函影本、最有利標評選 須知影本、日富公司詢答記錄影本、財物採購契約部分影本 、檢管組同意變更契約影本、岸巡局向德國S.E.A. Gmbh 公 司查詢函及該公司回函、岸巡局開標、決標記錄、檢舉函等 證據資料為證。然被告甲○○矢口否認有何圖利犯行,被告 乙○○矢口否認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以詐欺方式使開標結 果發生不正確之犯行,而上開證人及書證均僅能證明上開採 購案招標、變更契約等之經過。是被告林正達如何圖利日富 公司、被告乙○○如何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以詐欺方法使開標 結果發生不正確之事實,而檢察官並未明確指明犯罪事實及 證據,自顯不足以認定被告二人上開犯行。
四、綜上所述,足見檢察官就被告甲○○涉有圖利及被告乙○○ 涉有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以詐欺方法使開標結果發生不正確之 犯罪事實,依其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二人確有成 立該犯罪之可能。則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與說明,本院自有於 第一次審判期日前,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之必要。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黎錦福
法 官 曾正耀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春森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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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筌豐精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