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87年度,822號
TPSV,87,台上,822,1998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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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八二二號
  上 訴 人 萬有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 瑞
  被 上訴 人 台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光華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台灣高等
法院台南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字第一○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廢棄,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理 由
按法官非參與判決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項定有明文。故參與判決之法官,如未參與為判決基礎之辯論者,則為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款所謂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卷查本件原審參與判決之法官為審判長鄭玉山,及法官陳惠珠、高明發。而依原審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筆錄所載出席人員則為審判長鄭玉山,法官蔡金淵、高明發(見原審卷第二二四頁)。是參與原審判決之法官陳惠珠,難認為已參與判決基礎之辯論。依上開法條規定,原判決當屬違背法令,應認有廢棄發回之原因。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百七十八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十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曾 桂 香
法官 劉 延 村
法官 徐 璧 湖
法官 劉 福 聲
法官 許 朝 雄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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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有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