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346號
抗 告 人 甲○○已更名:黃
村3號
上列抗告人甲○○(已更名:黃信憲)因與相對人中華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
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請以匯票繳納抬頭為臺灣彰
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4 日
簡易庭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