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5年度,1285號
CHDV,95,票,1285,2006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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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285號
聲 請 人 丁○○○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誠泰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3
法定代理人 丙○○
            8、3
非訟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丁○○○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誠泰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王倉棋即太一企業社等二人間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丁○○○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誠泰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
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王倉棋」抑或為「王倉錤」?並請提出
其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
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4   日
         簡易庭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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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丁○○○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