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87年度,784號
TPSV,87,台上,784,19980409

1/1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七八四號
  上 訴 人 張簡安心
  訴訟代理人 高 慶 福律師
  被 上訴 人 張簡色蘭
        張簡梅花
        張簡色雲
        張簡淑卿
        張 簡 密
        柯 平 和
        柯 瓊 雅
        柯 昌 俊
        柯 添 文
右上訴人與張簡國在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月二十
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字第一一五號),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惟得對第二審判決所列之他造當事人為之。本件被上訴人張簡色蘭張簡梅花張簡色雲張簡淑卿張簡密柯平和柯瓊雅柯昌俊柯添文等九人並非第二審判決所列之他造當事人,乃上訴人竟將其列為被上訴人,對之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朱 錦 娟
法官 蘇 茂 秋
法官 蘇 達 志
法官 顏 南 全
法官 葉 賽 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四 月 二十二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