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23359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上列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黃富金間支付
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釋明債務人究為「黃富金」抑或為「甲○○」?並請提出
其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
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美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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