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5年度促字第22995號
債 權 人 東芳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仟玖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因支票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逾此
部份之利息請求,依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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