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5年度促字第21042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丑○○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崇淮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兼前一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丙○○
債 務 人 己○○○
債 務 人 壬○○
債 務 人 戊○○
債 務 人 丁○○
債 務 人 子○○
債 務 人 庚○○
債 務 人 癸○○
號
債 務 人 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佰陸拾伍萬玖仟肆佰陸
拾壹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崇淮股份有限公司、乙○○、丙○○、己○○○等四
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元及如附表二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蘇美苓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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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95年度促字第21042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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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號 │ ( 新 臺 幣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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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200,000元 │95年3月7日 │3.815% │95年4月8日 │
├──┼────────────┼───────────┼───────────┼───────────┤
│002 │1,459,461元 │95年3月21日 │7.66% │95年4月22日 │
└──┴────────────┴───────────┴───────────┴───────────┘
┌───────────────────────────────────────────────────┐
│附表二: 95年度促字第21042號│
│(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編 │ 本 金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年 利 率 │違 約 金 起 算 日│
│ 號 │ ( 新 臺 幣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起 至 清 償 日 止 )│
├──┼────────────┼───────────┼───────────┼───────────┤
│003 │1,750,000元 │95年3月15日 │6.66% │95年4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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