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5年度促字第20848號
債 權 人 鈴麗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6號
法定代理人 乙○○
36號
債 務 人 輝煌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壹萬壹仟零叁拾肆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蘇美苓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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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 95年度促字第208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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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備 註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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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5年5月15日 │153,800元 │95年5月15日 │FE0000000 │票面金額403,800 │
│ │ │ │ │ │元,已清償 │
│ │ │ │ │ │250,000元,餘 │
│ │ │ │ │ │153,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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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95年5月31日 │257,234元 │95年6月6日 │FE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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