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5年度,18794號
CHDV,95,促,18794,200608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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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5年度促字第18794號
債 權 人 丁○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甲○○
債 務 人 陳文騰即永騰實業社
            樓
債 務 人 乙○○原名:陳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貳佰玖拾柒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叁萬肆仟捌佰柒拾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八點一六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連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蔡杰玲
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
       ,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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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丁○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