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易字第59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3900號
),及移送併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1602
、13603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5211、5408
、5461、5614、6177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
如下:
主 文
甲○○共同連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之黏貼片捌片、雙面膠帶參捲及鑰匙貳支均沒收。 事 實
一、甲○○前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因竊盜案件,經 本院以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三0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 又於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五四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 定,上開二案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入監執行 後,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五日(起訴書誤載為九十五年一月十 三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因缺款花用, 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獨自一人或夥同黃 錦龍(即附表二編號2至6部分,黃錦龍另由臺灣南投地方法 院併案審理中),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行竊附表一 所示之機車(附表一編號1,係以所有人黃錦龍置於置物箱 之鑰匙行竊,編號2、3部分,則以自備之鑰匙行竊),得手 後供己代步之用;另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連續以自 製之工具雙面膠黏貼片(利用鐵片或硬幣外層再纏繞雙面膠 並綁上細繩),以釣魚之手法,將前揭自製之雙面膠黏貼片 放入各該寺廟之香油箱投幣口,黏取箱內香油錢,行竊如附 表二所示之財物得逞。嗣於九十五年一月一日十三時四十分 許,甲○○甫自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廟宇行竊得手,即為該 廟宇之管理人員李家珍發現,旋經由監視畫面,得知甲○○ 行竊時所騎乘之機車所有人為黃錦龍,乃於同年三月二十日 ,通知黃錦龍到案說明後,始查知如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機 車係遭甲○○所竊取,伊並曾騎乘上開機車前往上揭廟宇行 竊;同年三月四日十五時三十分許,甲○○騎乘附表一編號 2 所示之機車,行經台中縣太平市○○○街四十五巷時為警 查獲,除當場扣得該機車外(已發還被害人乙○○),並扣 得甲○○所有供竊取該部機車所用之鑰匙一支;同年四月二 十四日十三時三十分許,甲○○甫竊得附表二編號12之香油
錢後,即為廟方人員郭明德發現報警而查獲,並於甲○○身 上扣得現金新台幣(下同)六百元(已發還)及其所有供行 竊所用之黏貼片二片、雙面膠帶一捲;同年五月二十八日十 六時三十分許,甲○○因另涉毒品案件,在台中市○○路與 梅川西路口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行竊所用之黏貼片三 片,旋再經由甲○○之供述,在附表二編號13香油錢箱內再 扣得黏貼片一片;同年六月二十日十二時五十分許,甲○○ 騎乘所竊得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之機車,行經台中縣太平市 ○○路與東方街口時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供行竊上開機 車所用之鑰匙一支、甫竊自附表二編號16之現金三百元(已 發還),及供行竊所用之黏貼片二片、雙面膠帶二捲。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且如附 表一之竊盜事實,並經證人黃錦龍、乙○○、黃小萍於警詢 中證述明確,另如附表二之竊盜事實,亦經證人即附表二所 示寺廟之管理人員李家珍、李傳福(附表二編號1)、李天 良(附表二編號2)、黃大方(附表二編號3)、陳正忠(附 表二編號4)、江慶森(附表二編號5)、江武雄(附表二編 號6)、許連洲(附表二編號7、8)、黃貴(附表二編號9) 、郭明德(附表二編號10、11、12)、張金河(附表二編號 13)、吳炤烈(附表二編號14)、陳寶華(附表二編號16) 等於警詢中證述無誤,復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四紙、監視器翻 拍照片、現場指認照片、現場測繪圖、車輛車牌失竊作業- 查獲車輛認可資料、車籍作業系統-查詢認可資料、車輛協 尋電腦輸入單等附卷可稽,此外,並有被告所有供其行竊所 用之黏貼片八片、雙面膠帶三捲及鑰匙二支等扣案可佐,本 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至於附表二編號15之「大 湖福德祠」之管理人員陳王秀英於警詢中雖陳稱該廟香油錢 並未失竊等語,然查,證人陳王秀英僅負責該廟之管理及打 掃,並非主任管理委員,則該廟香油錢究竟有無失竊,其自 難詳悉,況本件原無報案紀錄,係經被告自承後始帶領警方 前往現場查證,堪信被告陳稱伊曾自該廟竊得現金一千八百 餘元等語,應屬事實,而可採信,附此敘明。
二、核被告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普通 竊盜罪。又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 布,並於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關於本件罪刑有關之共同 正犯、連續犯、累犯等規定均經修正,為確定本案應適用之 新、舊法,茲比較如下:(一)共同正犯之規定,修正後僅
將「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用語,修正為「二人以上共 同實行犯罪」,並無不利被告之情形。(二)修正前刑法第 五十六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業已修正刪除,而本件被告於 舊法時期所犯之多次竊盜,依修正前連續犯之規定,原應論 以一罪,並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是最重本刑為七年六月 ,若依修正後之刑法,已無連續犯之規定,當依各次犯行分 別論斷,則最重本刑顯已逾七年六月之上。(三)查被告前 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三 年度易字第三0三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又於同年十二 月二十七日,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九十 三年度訴字第二五四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上開二案 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入監執行後,於九十四 年十一月五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 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 附卷可參,其受此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故意犯 本件之竊盜罪,不論依修正前之刑法第四十七條,或修正後 之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均構成累犯,對被告而言 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經綜合 比較新、舊法之結果,顯以被告行為時之舊法較有利於被告 ,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本案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 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 分別論斷。準此,被告就附表二編號2至6部分,與同案共犯 黃錦龍間,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應依修正前刑法第 二十八條論以共同正犯;又被告先後多次竊盜犯行,時間緊 接,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應依 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 ,另移送併辦部分,因與起訴部分具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 係,為起訴效力所及,基於審判不可分,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再被告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 期徒刑以上之竊盜罪,應依刑法修正前第四十七條累犯規定 遞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年輕力壯,不事生產,妄圖不勞而 獲,既考量其品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行竊財物 之數額暨其犯後尚知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所示之刑 ,以資儆懲。扣案用以行竊之工具黏貼片八片、雙面膠帶三 捲及鑰匙二支,均屬被告所有,依從刑附屬於主刑之原則, 併依修正前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為沒收之宣告。三、另檢察官於當庭論告時,曾請求本院對被告宣告強制工作等 語,惟本院認所宣告之刑,應足以矯正其惡習,爰不另依竊 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之規定,令被告於刑之執行前入勞 動場所強制工作之必要,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姚玎霖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義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詹國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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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犯罪時間│犯 罪 地 點│機車牌號│機車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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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41231 │台中市干城里南│JJB-790 │黃錦龍 │
│ │10時許 │京路與建國路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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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950302 │台中縣霧峰鄉民│PT3-279 │許曾趕所有│
│ │13時許 │生路294-3號 │ │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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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50618 │台中縣太平市中│DVF-181 │黃小萍 │
│ │11時許 │山路230號後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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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犯罪時間│犯 罪 地 點│共犯 │失竊廟│失竊金│
│ │ │ │ │宇及管│額(新│
│ │ │ │ │理者 │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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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50101 │彰化縣秀水鄉開│無 │開南寺│2千元 │
│ │13時40分│南巷87號 │ │李家珍│ │
│ │許 │ │ │李傳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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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5年2月 │彰化縣花壇鄉灣│黃錦龍│楓灣宮│金額不│
│ │初某日 │雅村彰員路1段 │ │李天良│詳 │
│ │ │31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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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5年2月 │彰化縣花壇鄉灣│黃錦龍│紫竹寺│金額不│
│ │初某日 │東村隴西巷9-1 │ │黃大方│詳 │
│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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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5年2月 │彰化縣花壇鄉永│黃錦龍│三玄宮│金額不│
│ │初某日 │春村彰員路1段 │ │陳正忠│詳 │
│ │ │391巷32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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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5年2月 │彰化縣大村鄉福│黃錦龍│聖瑤宮│金額不│
│ │初某日 │興村山腳路 │ │江慶森│詳 │
│ │ │146-11號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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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5年2月 │彰化縣大村鄉福│黃錦龍│受興宮│金額不│
│ │初某日 │興村山腳路77-7│ │江武雄│詳 │
│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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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50216 │彰化縣線西鄉線│無 │德興宮│3百元 │
│ │13時58分│東路2段429巷6 │ │許連洲│ │
│ │許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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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50308 │同上 │無 │同上 │1百元 │
│ │13時58分│ │ │ │ │
│ │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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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5年3月 │彰化縣鹿港鎮鹿│無 │保聖宮│5百元 │
│ │中旬某日│興路91號 │ │黃貴 │ │
│ │13時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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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95年4月 │彰化縣鹿港鎮永│無 │忠義廟│1千餘 │
│ │中旬某日│靖路73號 │ │郭明德│元 │
│ │13時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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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95年4月 │同上 │無 │同上 │2千餘 │
│ │中旬某日│ │ │ │元 │
│ │12時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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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950424 │同上 │無 │同上 │6百元 │
│ │13時30分│ │ │ │ │
│ │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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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950524 │台中市○○○路│無 │茄苳王│5百元 │
│ │18時許 │1段99號 │ │公廟 │ │
│ │ │ │ │張金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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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950525 │台中市○○路3 │無 │玄威堂│4百元 │
│ │19時許 │段93巷7號 │ │吳炤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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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950527 │台中市○○路、│無 │大湖福│1千8百│
│ │19時許 │福音街口 │ │德祠 │元 │
│ │ │ │ │陳王秀│ │
│ │ │ │ │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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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950619 │台中市○○街 │無 │善修宮│3百元 │
│ │20時許 │131巷2號 │ │陳寶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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