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5年度,144號
PTDV,95,除,144,20060822,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 月8 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
聲請本院以95年催字第8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
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
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8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7 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雅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佳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144 號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湯惠珍 │臺灣銀行 │94年7月31日 │22,000元 │0000000 │ │
│ │ │潮州分行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