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易字第83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威森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6219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壢
簡字第91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 訟法第451 條之1 第4 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 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被訴 妨害名譽案件,本院於審理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 1 第4 項但書第3 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規定,應適用通常程 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為民國103 年度桃園市龍 潭區市議員候選人,告訴人彭石松則為同年度桃園市龍潭區 中興村里長,詎被告意圖散布於眾,於104 年1 月13日上午 10時36分許,利用電腦設備連結網際網登入社群網站臉書( FACEBOOK,下稱臉書)網頁,在不特定人可共見共聞之臉書 網頁內,以「廖威森」之暱稱在其個人臉書頁面上公開刊載 包含「貪汙政客彭石松黑金暴力犯罪組織. . 大小皆貪. . 其中連98年向目前敗訴待拆的違法廟壇奉慈宮地主借場地辦 活動. . 除了地主明確告知仍偽造押署用地主名義騙鄉民中 秋節摸彩禮物. 遭地主斥責時. 敬稱/ 難道你不知道政治人 物講話都跟屁一樣嗎/ . . 該次活動(指奉慈宮98年中秋節 活動)實際拿出兩萬卻要大家幫忙生出四萬元發票--稱是鄉 長名義贊助四萬實際只給兩萬--- 馬總統. . 廉政署. 地檢 署. 監察院. 包含龍潭公墓數千萬弊端等事證俱在100 年至 今--為何不查吃案--」等不實文字,足以貶損告訴人彭石松 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 條第2 項之散布文字誹謗 罪嫌等語。
三、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 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被訴妨害 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涉犯刑法 第310 條第2 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嫌,依同法第314 條之規 定,須告訴乃論。茲於本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經告訴 人具狀撤回告訴等情,有調查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份
在卷可憑(見本院104 年度壢簡字第913 號卷第230 頁、第 231 頁),揆諸上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曾雨明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鍾仁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