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77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現羈押於臺灣宜蘭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扶助律師余鑑昌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83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伍年捌月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乙○○因涉犯強盜等案件移送審理,經法官訊問後,認 被告坦承強盜犯行,核與被害人丙○○、甲○○及證人林玉 娟、徐雅棋所述相符,足認被告涉嫌強盜犯行,犯罪嫌疑重 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遂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 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裁定被告自民國95年5月9日起執 行羈押。
二、茲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認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 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95年8月9日起,延長被 告羈押期間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郭淑珍
法 官 劉家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慶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