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4年度,195號
ILDM,94,訴,195,2006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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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訴字第195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寅○○原名溫素茹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核退偵
字第29號、94年度發查偵字第29號、94年度偵字第887號),並
當庭擴張犯罪事實(94年度偵字第1870號),於本院訊問後,被
告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
下:
主 文
寅○○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75所示信用卡柒拾伍張;偽造如附表一編號1至75所示申請書、附表八編號2、附表一0編號92、93、95、98、附表一一編號1至13、附表一六編號1、附表一八編號3、附表二一編號1、2、附表二二編號9、附表二三編號33、附表二四編號18至21、附表四六編號17至22、附表五三編號1、3、5、8、11至22、25所示署押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寅○○為遂行詐欺取財、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 財物之目的,乃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自民國 89年11月2日至93年3月某日(起訴書誤載為89年12月7日 至92年11月27日),連續以「張美雲」(後更名為「辛○ ○」)、「庚○○」、「丙○○」、「甲○○」、「戊○ ○」、「己○○」、「壬○○」、「子○○」之名義,向 辦理信用卡之業務員游美珍,申請附表一編號1至15、17 至22、25至36、38至50、53至59、61至72所示信用卡,並 在上開信用卡申請書上偽簽「張美雲」、「辛○○」、「 庚○○」、「丙○○」、「甲○○」、「戊○○」、「己 ○○」、「壬○○」、「子○○」署押各1枚;復自92年4 月某日至92年12月9日,連續以「庚○○」、「丙○○」 、「甲○○」、「己○○」、「壬○○」、「子○○」之 名義,向辦理現金卡之業務員游美珍,申請附表一編號16 、23、24、37、51、52、60、73至75所示現金卡,並在上 開現金卡申請書上偽簽「庚○○」、「丙○○」、「甲○ ○」、「己○○」、「壬○○」、「子○○」署押各1枚 ,再將上開偽造之信用卡、現金卡申請書交付游美珍,持 以行使。嗣寅○○於收受附表一編號1至15、17至22、25 至36、38至50、53至59、61至72所示信用卡,即在上開信 用卡背面持卡人欄偽簽「張美雲」、「辛○○」、「庚○ ○」、「丙○○」、「甲○○」、「戊○○」、「己○○



」、「壬○○」、「子○○」署押各1枚;復於收受附表 一編號16、23、24、37、51、52、60、73至75所示現金卡 ,即在上開現金卡背面持卡人欄偽簽「庚○○」、「丙○ ○」、「甲○○」、「己○○」、「壬○○」、「子○○ 」署押各1枚。
(二)寅○○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詐欺取財及承上開行使偽 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於附表一編號3、30、47、55、68 所示時間,連續在附表一編號3、30、47、55、68所示信 用卡申請書上,填載如附表四編號1、二五編號號1、2、 附表三七編號1、附表四三編號1、附表五一編號1、2所示 信用卡帳款餘額代償金額,偽簽前述「辛○○」、「甲○ ○」、「己○○」、「壬○○」、「子○○」之署押各1 枚;復於附表一一編號1、附表二一編號1所示時間、地 點,在附表一一編號1、附表二一編號1所示餘額代償方案 申請書上填載代償如附表一一編號1、附表二一編號1所示 代償金額,偽簽「庚○○」、「甲○○」署押各1枚後, 再將上開偽造之信用卡申請書、餘額代償方案申請書交付 游美珍,持以行使,致使附表附表一編號3、30、47、55 、68、附表一一編號1、附表二一編號1所示銀行誤以為係 辛○○、甲○○、己○○、壬○○、子○○、庚○○申請 代償信用卡帳款餘額,而陷於錯誤,依約交付附表四編號 1、附表一一、編號1、附表二一編號1、附表二五編號號1 、2、附表三七編號1、附表四三編號1、附表五一編號1、 2所示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507,124元,足以生損害 於辛○○、甲○○、己○○、壬○○、子○○、庚○○及 各該銀行。
(三)寅○○復承上開為自己不法所有詐欺取財及行使偽造私文 書之概括犯意,於附表二編號1、2、5、7至12、14至18、 20、21、23、24、27、28、41、42、附表三編號1、附表 五編號1、3、附表八編號1、2、7、9、附表九編號2、4至 6、附表一0編號1至3、6至15、18至20、24至36、38至49 、51至57、65至69、89至93、95、98、附表一一編號2至 13、附表一二編號1至6、8至10、12、14、16、19、21、2 9、39、附表一三編號1至7、9至11、14、17、19、21、23 至33、附表一六編號1、附表一七編號2、附表一八編號3 、附表二一編號2、附表二二編號1、4至9、附表二三編號 1至8、10、12、13、15、17、18、21至23、33、34、附表 二四編號14至21、附表二六編號1至6、8至13、16、18、2 1、22、43、47、附表二八編號1、5、附表二九編號2、4 至6、8至11、13至17、19至23、附表三一編號1、3、附表



三二編號2、附表三五編號1、7、8、11、12、14、15、附 表三六編號2至5、7、9、10、12至14、21、22、24、26 、附表三八編號2、附表三九編號1、3至5、7至9、附表四 二編號1至3、5至8、11至17、19至24、27、附表四三編號 3、4、附表四四編號1至6、8至17、19、21、22、31、37 、39、40、42、43、附表四六編號1至6、8、10、12至22 、附表四七編號1、2、4、7至10、12、13、附表四八編號 2、附表四九編號1至39、43、附表五0編號1至3、5、附表 五二編號1至3、6至17、19、20、24、25、2 7、28、30、 33至37、附表五三編號1至3、5、6、8、11至22、25、附 表五四編號1至8、10至18、20至22、24至27、34、43至56 所示時間、地點,連續持附表一編號1、2、4、8、9、10 、11、12、13、19至21、25至28、30、31、33、35、38、 40、45至49、53、55、56、61、63、65至71所示信用卡刷 卡消費,並在不知情之店員所交付附表二編號1、2、5、7 至12、14至18、20、21、23、24、27、28、41、42、附表 三編號1、附表五編號1、3、附表八編號1、2、7、9、附 表九編號2、4至6、附表一0編號1至3、6至15、18至20、2 4至36、38至49、51至57、65至69、89至93、95、98、附 表一一編號2至13、附表一二編號1至6、8至10、12、14、 16、19、21、29、39、附表一三編號1至7、9至11、14、1 7、19、21、23至33、附表一六編號1、附表一七編號2、 附表一八編號3、附表二一編號2、附表二二編號1、4至9 、附表二三編號1至8、10、12、13、15、17、18、21至23 、33、34、附表二四編號14至21、附表二六編號1至6、8 至13、16、18、2 1、22、43、47、附表二八編號1、5、 附表二九編號2、4至6、8至11、13至17、19至23、附表三 一編號1、3、附表三二編號2、附表三五編號1、7、8、11 、12、14、15、附表三六編號2至5、7、9、10、12至14、 21、22、24、26、附表三八編號2、附表三九編號1、3至5 、7至9、附表四二編號1至3、5至8、11至17、19至24、27 、附表四三編號3、4、附表四四編號1至6、8至17、19、2 1、22、31、37、39、40、42、43、附表四六編號1至6、8 、10、12至22、附表四七編號1、2、4、7至10、12、13、 附表四八編號2、附表四九編號1至39、43、附表五0編號1 至3、5、附表五二編號1至3、6至17、19、20、24、25、2 7、28、30、33至37、附表五三編號1至3、5、6、8、11至 22、25、附表五四編號1至8、10至18、20至22、24至27、 34、43至56所示三聯式簽帳單上偽簽「張美雲」、「辛○ ○」、「庚○○」、「丙○○」、「甲○○」、「戊○○



」、「己○○」、「壬○○」、「子○○」署押後,持交 各該特約商店收受,表示張美雲、辛○○、庚○○、丙○ ○、甲○○、戊○○、己○○、壬○○、子○○同意依據 信用卡持卡人之合約條件,按簽帳單之金額付款予發卡銀 行,而行使該偽造之私文書,使各該特約商店之店員因此 陷於錯誤,而交付寅○○所購買之商品,共計582,369元 ,足以生損害於辛○○、庚○○、丙○○、甲○○、戊○ ○、己○○、壬○○、子○○及各該發卡銀行、持約商店 。
(四)寅○○另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 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概括犯意,於附表二編號3、4、 6、13、19、22、25、26、29至40、43至54、附表三編號2 至7、附表四編號2、附表五編號2、4至11、附表六編號1 、2、附表七編號1至10、附表八編號3至6、8、10至12、 附表九編號1、3、7至10、附表一0編號4、5、16、17、21 至23、37、50、58至64、70至88、94、96、97、附表一二 編號7、11、13、15、17、18、20、22至28、30至38、40 至54、附表一三編號8、12、13、15、16、18、20、22、 附表一五編號1至6、附表一七編號1、3至11、附表一八編 號1、2、4、5、附表二二編號2、3、10至12、附表二三編 號9、11、14、16、19、20、24至32、35、36、附表二四 編號1至13、附表二六編號7、14、15、17、19、20、23至 42、44至46、48至57、附表二七編號1至8、附表二八編號 2至4、6至8、附表二九編號1、3、7、12、18、24至42、 附表三一編號2、4至7、附表三二編號1、3至6、附表三三 編號1至3、附表三四編號1至5、附表三五編號2至6、9、1 0、13、16至18、附表三六編號1、6、8、11、1 5至20、2 3、25、27、28、附表三七編號2至12、附表三八編號1、3 至9、附表三九編號2、6、10、附表四二編號4、9、10、1 8、25、26、28至39、附表四三編號2、5至14、附表四四 編號7、18、20、23至30、32至36、38、41、44至53、附 表四六編號7、9、11、附表四七編號3、5、6、11、14至2 4、附表四八編號1、3至9、附表四九編號40至42、44、45 、附表五0編號4、6、7、附表五一編號3至12、附表五二 編號4、5、18、21至23、26、29、31、32、38、附表五三 編號4、7、9、10、23、24、26、附表五四編號9、19、23 、28至33、35至42、57至66所示時間、地點,連續持附表 一編號1至4、6至10、12、13、17、20、21、26至28、3 1 至33、35、38、40、41、44至49、53、55、56、61、63 、65至71所示信用卡,操作自動櫃員機,輸入預借現金密



碼,以此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附表二編號3、4、 6、13、19、22、25、26、29至40、43至54、附表三編號2 至7、附表四編號2、附表五編號2、4至11、附表六編號1 、2、附表七編號1至10、附表八編號3至6、8、10至12、 附表九編號1、3、7至10、附表一0編號4、5、16、17、21 至23、37、50、58至64、70至88、94、96、97、附表一二 編號7、11、13、15、17、18、20、22至28、30至38、40 至54、附表一三編號8、12、13、15、16、18、20、22、 附表一五編號1至6、附表一七編號1、3至11、附表一八編 號1、2、4、5、附表二二編號2、3、10至12、附表二三編 號9、11、14、16、19、20、24至32、35、36、附表二四 編號1至13、附表二六編號7、14、15、17、19、20、23至 42、44至46、48至57、附表二七編號1至8、附表二八編號 2至4、6至8、附表二九編號1、3、7、12、18、24至42、 附表三一編號2、4至7、附表三二編號1、3至6、附表三三 編號1至3、附表三四編號1至5、附表三五編號2至6、9、1 0、13、16至18、附表三六編號1、6、8、11、1 5至20、2 3、25、27、28、附表三七編號2至12、附表三八編號1、3 至9、附表三九編號2、6、10、附表四二編號4、9、10、1 8、25、26、28至39、附表四三編號2、5至14、附表四四 編號7、18、20、23至30、32至36、38、41、44至53、附 表四六編號7、9、11、附表四七編號3、5、6、11、14至2 4、附表四八編號1、3至9、附表四九編號40至42、44、45 、附表五0編號4、6、7、附表五一編號3至12、附表五二 編號4、5、18、21至23、26、29、31、32、38、附表五三 編號4、7、9、10、23、24、26、附表五四編號9、19、23 、28至33、35至42、57至66所示金額,而使各該銀行誤以 為該卡確為辛○○、庚○○、丙○○、甲○○、戊○○、 己○○、壬○○、子○○所請領,陷於錯誤,而允寅○○ 預借現金,共計2,755,869元。
(五)寅○○復承上開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 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概括犯意,連續持附表一編號16、 23、24、37、51、52、60、73至75所示現金卡,於附表一 四、一九、二0、三0、四0、四一、四五、五五至五七所 示時間、地點,操作自動櫃員機,輸入密碼,以此不正方 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附表一四、一九、二0、三0、四0 、四一、四五、五五至五七所示之金額,而使附表一四、 一九、二0、三0、四0、四一、四五、五五至五七所示銀 行誤以該卡確為庚○○、丙○○、甲○○、己○○、壬○ ○、子○○所請領,陷於錯誤,而允寅○○預借現金,共



計345,576元。
(六)嗣因辛○○、庚○○、丙○○、甲○○、戊○○、己○○ 、壬○○、子○○遭附表一編號1至75所示銀行催討款項 ,始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寅○○,並扣得附表一編號1 至75所示信用卡、現金卡,共計75張。
二、證據:
(一)被告寅○○於警詢、偵查、本院審理中之自白。(二)證人辛○○、庚○○、丙○○、甲○○、戊○○、己○○ 、壬○○、子○○於警詢中之證詞。
(三)證人游美珍於警詢中之證詞。
(四)證人賴以捷、乙○○、李利菁蔡和展陳至誠郭世豪 、陳平、林昱德、癸○○、吳沅洛林哲正、趙習蜂、劉 祖文、丑○○、陳威昇劉奇勳陳泰宇、丁○○於警詢 中之證詞。
(五)附表一編號1至75所示信用卡、現金卡申請書。(六)附表二至五七所示消費明細表。
(七)附表一編號1至75所示申請書、附表八編號2、附表一0 編 號92、93、95、98、附表一一編號2至13、附表一六編號 1、附表一八編號3、附表二一編號2、附表二二編號9、附 表二三編號33、附表二四編號18至21、附表四六編號17至 22、附表五三編號1、3、5、8、11至22、25所示簽帳單、 附表一一編號1、附表二一編號1所示銀行餘額代償方案申 請書上偽造之署押。
(八)扣案附表一編號1至75所示信用卡、現金卡。三、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按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 第09400014901號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參 酌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刑事庭第8次會議決議,新刑法第 2條第1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 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刑法施行後,應適用新刑法第2條 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另於比較時應就 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 、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 (如身分加減)與加減比例等一切情形,本於統一性及整 體性原則,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而95年7月1日 生效施行之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 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 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經查:
1、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所規定之罰金本刑,依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之規定,提高10倍後為銀元10,00



0元以下,換算為新臺幣後,為新臺幣30,000元以下。修 正後同法條所規定之罰金本刑,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之 規定,變更其單位為新臺幣並提高30倍後為新臺幣30,000 元以下,是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舊法即行為時法並無不利 於被告。
2、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為銀元1元以上,換算為 新臺幣後,為新臺幣3元以上。修正後同條款則規定「罰 金:新臺幣1,000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是比較新 舊法之結果,舊法即行為時法有利於被告。
3、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5條牽連犯、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 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則 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牽連犯、連續犯之規 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 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 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 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
4、依修正前刑法第74條第1款之規定,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罰金之宣告,且「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者,如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始得宣告2年以上5年 以下之緩刑。修正後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則規定受2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且「前未曾因故意犯 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如認為以暫不執行為適 當者,即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然因修正後同條 第2項另增列「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 下列各款事項:⑴向被害人道歉。⑵立悔過書。⑶向被害 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⑷向公庫 支付一定之金額。⑸向指定之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或 社區提供40小時以上240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⑹完成戒 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⑺ 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⑻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之規定,是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舊法即行為時法有利 於被告。
5、綜合上開新舊法比較之結果,顯然以舊法即行為時法有利 於被告,依前揭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應一體適 用行為時法即95年7月1日修正生效施行前刑法之規定。(二)次按在信用卡背面簽名欄簽名,自形式上整體觀察,即足 以知悉係表示信用卡之簽名者於信用卡有效期限內有權使 用該信用卡之辨識及證明,並非依習慣或特約表示一定用 意之證明,性質上係屬刑法第210條之私文書(最高法院 94年度台上字第2375號判決要旨參照)。又簽帳單係持卡



人所簽署,用以證明所消費之金額,並同意依照信用卡使 用規定,一經使用或訂購物品,均應按所示之全部金額付 款予發卡銀行之文書,屬於持卡人所製作之私文書(最高 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4531號判決要旨參照)。故被告寅○ ○所為,犯罪事實(一)部分,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犯罪事實(二)、(三)部分,係 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犯罪事實(四)、(五)部分,係 犯刑法第339之2第1項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財 物罪。又移送併辦部分雖未經起訴,惟與起訴部分有連續 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並經蒞庭檢察官擴張為起訴犯罪 事實之一部份,本院自應予以審理。
(三)被告偽造「張美雲」、「辛○○」、「庚○○」、「丙○ ○」、「甲○○」、「戊○○」、「己○○」、「壬○○ 」、「子○○」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 偽造後復持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四)被告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以不正方法由自動 付款設備取得財物之犯行,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分別 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皆為連 續犯,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 。
(五)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均在於遂行詐欺取財、以不正方法由 自動付款設備取得財物之目的,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詐 欺取財、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財物罪間,有方 法與目的之牽連關係,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規定,應 從較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
(六)審酌被告無犯罪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在卷可參,素行良好,惟被告不思循正途賺取生活所 需,反圖不勞而獲,連續以「張美雲」、「辛○○」、「 庚○○」、「丙○○」、「甲○○」、「戊○○」、「己 ○○」、「壬○○」、「子○○」名義,申請信用卡、現 金卡及代償信用卡帳款餘額,並在信用卡、現金卡背面持 卡人欄偽簽上開之人署押後,隨即假冒上開之人名義持以 刷卡消費、預借現金,詐取附表二至五七所示特約商店之 財物及銀行之財物共計4,190,938元,及考量被告於本院 已與聯邦商業銀行、安信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 商業銀行、慶豐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第一商業 銀行、英商渣打銀行、富邦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達成民事和解事宜,並賠償部分之損害,此有和解筆錄9



份、匯款申請書15紙、郵政劃撥金存款收據5紙(見本院 卷第129頁至133頁、第142頁至第156頁、第161頁至第165 頁),且於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上開紀錄表1份 在卷足憑,其因一時貪念,致觸犯本案犯行,於犯罪後已 賠償部分告訴人所受部分損害,深知悔悟,其經此次起訴 、審判後,當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前開對 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宣告緩刑5年,以啟 自新。
(八)扣案附表一編號1至75所示信用卡、現金卡為被告所有, 供被告實施犯罪事實(一)至(四)所示犯罪使用之物, 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又偽造如附表 一編號1至75所示申請書、附表八編號2、附表一0編號92 、93、95、98、附表一一編號1至13、附表一六編號1、附 表一八編號3、附表二一編號1、2、附表二二編號9、附表 二三編號33、附表二四編號18至21、附表四六編號17至 22、附表五三編號1、3、5、8、11至22、25所示署押,均 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另附表一編號1至75所示 信用卡、現金卡背面持卡人之署押,因該信用卡、現金卡 業已宣告沒收,爰不予依刑法第219條規定宣告沒收。(九)至於附表二編號1、2、5、7至12、14至18、20、21、23、 24、27、28、41、42附表三編號1、附表五編號1、3、附 表八編號1、7、9、附表九編號2、4至6、附表一0編號1至 3、6至15、18至20、24至36、38至49、51至57、65至69、 89至91、附表一二編號1至6、8至10、12、14、16、19、2 1、29、39、附表一三編號1至7、9至11、14、17、19、21 、23至33、、附表一七編號2、附表二二編號1、4至8、附 表二三編號1至8、10、12、13、15、17、18、21至23、34 、附表二四編號14至17、附表二六編號1至6、8至13、16 、18、21、22、43、47、附表二八編號1、5、附表二九編 號2、4至6、8至11、13至17、19至23、附表三一編號1、3 、附表三二編號2、附表三五編號1、7、8、11、12、14、 15、附表三六編號2至5、7、9、10、12至14、21、22、24 、26、附表三八編號2、附表三九編號1、3至5、7至9、附 表四二編號1至3、5至8、11至17、19至24、27、附表四三 編號3、4、附表四四編號1至6、8至17、19、21、22、31 、37、39、40、42、43、附表四六編號1至6、8、10、12 至16、附表四七編號1、2、4、7至10、12、13、附表四八 編號2、附表四九編號1至39、43、附表五0編號1至3、5、



附表五二編號1至3、6至17、1 9、20、24、25、27、28、 30、33至37、附表五三編號2、6、附表五四編號1至8、10 至18、20至22、24至27、34、43至56所示簽帳單均已逾各 該銀行之保存期限,應認業已滅失,均爰不宣告沒收。四、適用之法律:
(一)程序法方面: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二)實體法方面: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95年7月1日修正 生效前刑法第56條、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339 條之2、第55條後段、第74條第1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 第219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 附上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葉瑩庭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5   日附表一:
┌──┬────┬─────┬──────┬──────────┬────────────────┐
│編號│被害人 │ 偽造時間 │ 發卡銀行 │ 信用卡卡號 │ 偽 造 之 署 押 │
│ │ │ (民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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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張美雲(│90.4.19 │慶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信用卡背面張美雲署押1枚、信用卡 │
│ │已變更姓│ │ │ │申請書上張美雲署押1枚 │
│ │名為張美│ │ │ │ │
│ │慧)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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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辛○○ │93.2月某日│誠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信用卡背面辛○○署押1枚、信用卡 │
│ │ │ │ │ │申請書上辛○○署押1枚 │
├──┼────┼─────┼──────┼──────────┼────────────────┤
│ 3 │辛○○ │92.11.3 │友邦國際信用│0000-0000-0000-0000 │信用卡背面辛○○署押1枚、信用卡 │
│ │ │ │卡股份有限公│ │申請書上辛○○署押1枚 │
│ │ │ │司 │ │ │
├──┼────┼─────┼──────┼──────────┼────────────────┤
│ 4 │辛○○ │92.7月某日│中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信用卡背面辛○○署押1枚、信用卡 │
│ │ │ │ │ │申請書上辛○○署押1枚 │
├──┼────┼─────┼──────┼──────────┼────────────────┤
│ 5 │辛○○ │92.5.16 │聯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信用卡背面辛○○署押1枚、信用卡 │
│ │ │ │ │ │申請書上辛○○署押1枚 │
├──┼────┼─────┼──────┼──────────┼────────────────┤




│ 6 │辛○○ │93.2.16 │中國信託商業│000000000000-00 │信用卡背面辛○○署押1枚、信用卡 │
│ │ │ │銀行 │ │申請書上辛○○署押1枚 │
├──┼────┼─────┼──────┼──────────┼────────────────┤
│ 7 │辛○○ │92.10.31 │國泰世華商業│000-00-000000-0 │信用卡背面辛○○署押1枚、信用卡 │
│ │ │ │銀行 │ │申請書上辛○○署押1枚 │
├──┼────┼─────┼──────┼──────────┼────────────────┤
│ 8 │庚○○ │92.7.8 │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信用卡背面庚○○署押1枚、信用卡 │
│ │ │ │ │ │申請書上庚○○署押1枚 │
├──┼────┼─────┼──────┼──────────┼────────────────┤
│ 9 │庚○○ │92.3.某日 │中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信用卡背面庚○○署押1枚、信用卡 │
│ │ │ │ │ │申請書上庚○○署押1枚 │
├──┼────┼─────┼──────┼──────────┼────────────────┤
│10 │庚○○ │90.4.19 │遠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信用卡背面庚○○署押1枚、信用卡 │
│ │ │ │ │ │申請書上庚○○署押1枚 │
├──┼────┼─────┼──────┼──────────┼────────────────┤
│11 │庚○○ │92.8.28 │安信信用卡股│0000-000000-00000 │信用卡背面庚○○署押1枚、信用卡 │
│ │ │ │份有限公司 │ │申請書上庚○○署押1枚 │
├──┼────┼─────┼──────┼──────────┼────────────────┤
│12 │庚○○ │90.4.19 │慶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信用卡背面庚○○署押1枚、信用卡 │
│ │ │ │ │ │申請書上庚○○署押1枚 │
├──┼────┼─────┼──────┼──────────┼────────────────┤
│13 │庚○○ │89.11.2 │誠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信用卡背面庚○○署押1枚、信用卡 │
│ │ │ │ │ │申請書上庚○○署押1枚 │
├──┼────┼─────┼──────┼──────────┼────────────────┤
│14 │庚○○ │91.1.某日 │匯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信用卡背面庚○○署押1枚、信用卡 │
│ │ │ │ │ │申請書上庚○○署押1枚 │
├──┼────┼─────┼──────┼──────────┼────────────────┤
│15 │庚○○ │89.12.7 │英商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00 │信用卡背面庚○○署押1枚、信用卡 │
│ │ │ │ │ │申請書上庚○○署押1枚 │
├──┼────┼─────┼──────┼──────────┼────────────────┤
│16 │庚○○ │92.7.8 │國泰世華商業│000-00-000000-0 │現金卡背面庚○○署押1枚、現金卡 │
│ │ │ │銀行 │ │申請書上庚○○署押1枚 │
├──┼────┼─────┼──────┼──────────┼────────────────┤
│17 │丙○○ │92.8.25 │中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信用卡背面庚○○署押1枚、信用卡 │
│ │ │ │ │ │申請書上庚○○署押1枚 │
├──┼────┼─────┼──────┼──────────┼────────────────┤
│18 │丙○○ │92.8.25 │中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信用卡背面丙○○署押1枚、信用卡 │
│ │ │ │ │ │申請書上丙○○署押1枚 │
├──┼────┼─────┼──────┼──────────┼────────────────┤
│19 │丙○○ │92.11.28 │復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信用卡背面丙○○署押1枚、信用卡 │




│ │ │ │ │ │申請書上丙○○署押1枚 │
├──┼────┼─────┼──────┼──────────┼────────────────┤
│20 │丙○○ │92.7.某日 │富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信用卡背面丙○○署押1枚、信用卡 │
│ │ │ │ │ │申請書上丙○○署押1枚 │
├──┼────┼─────┼──────┼──────────┼────────────────┤
│21 │丙○○ │92.12.某日│誠泰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信用卡背面丙○○署押1枚、信用卡 │
│ │ │ │ │ │申請書上丙○○署押1枚 │
├──┼────┼─────┼──────┼──────────┼────────────────┤
│22 │丙○○ │92.7.某日 │聯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信用卡背面丙○○署押1枚、信用卡 │
│ │ │ │ │ │申請書上丙○○署押1枚 │
├──┼────┼─────┼──────┼──────────┼────────────────┤
│23 │丙○○ │92.12.9 │中國信託商業│000000000000-00 │現金卡背面丙○○署押1枚、現金卡 │
│ │ │ │銀行 │ │申請書上丙○○署押1枚 │
├──┼────┼─────┼──────┼──────────┼────────────────┤
│24 │丙○○ │92.12.9 │國泰世華商業│000-00-000000-0 │現金卡背面丙○○署押1枚、現金卡 │
│ │ │ │銀行 │ │申請書上丙○○署押1枚 │
├──┼────┼─────┼──────┼──────────┼────────────────┤
│25 │甲○○ │92.9.16 │安信信用卡股│0000-000000-00000 │信用卡背面甲○○署押1枚、信用卡 │
│ │ │ │份有限公司 │ │申請書上甲○○署押1枚 │
├──┼────┼─────┼──────┼──────────┼────────────────┤
│26 │甲○○ │92.7.3 │復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信用卡背面甲○○署押1枚、信用卡 │
│ │ │ │ │ │申請書上甲○○署押1枚 │
├──┼────┼─────┼──────┼──────────┼────────────────┤
│27 │甲○○ │90.4.19 │遠東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信用卡背面甲○○署押1枚、信用卡 │
│ │ │ │ │ │申請書上甲○○署押1枚 │
├──┼────┼─────┼──────┼──────────┼────────────────┤
│28 │甲○○ │91.4.某日 │第一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信用卡背面甲○○署押1枚、信用卡 │
│ │ │ │ │ │申請書上甲○○署押1枚 │
├──┼────┼─────┼──────┼──────────┼────────────────┤
│29 │甲○○ │92.9.18 │中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信用卡背面甲○○署押1枚、信用卡 │
│ │ │ │ │ │申請書上甲○○署押1枚 │
├──┼────┼─────┼──────┼──────────┼────────────────┤
│30 │甲○○ │93.1.某日 │台新國際商業│0000-0000-0000-0000 │信用卡背面甲○○署押1枚、代償卡 │
│ │ │ │銀行 │ │專用申請書上甲○○署押1枚 │
├──┼────┼─────┼──────┼──────────┼────────────────┤
│31 │甲○○ │90.4.19 │慶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信用卡背面甲○○署押1枚、信用卡 │
│ │ │ │ │ │申請書上甲○○署押1枚 │
├──┼────┼─────┼──────┼──────────┼────────────────┤
│32 │甲○○ │92.2.某日 │友邦國際信用│0000-0000-0000-0000 │信用卡背面甲○○署押1枚、信用卡 │
│ │ │ │卡股份有限公│ │申請書上甲○○署押1枚,樂透金專 │




│ │ │ │司 │ │案貸款申請書上偽造甲○○署押1枚 │
├──┼────┼─────┼──────┼──────────┼────────────────┤
│33 │甲○○ │92.9.8 │中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信用卡背面甲○○署押1枚、信用卡 │
│ │ │ │ │ │申請書上甲○○署押1枚 │
├──┼────┼─────┼──────┼──────────┼────────────────┤
│34 │甲○○ │93.3.某日 │上海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信用卡背面甲○○署押1枚、信用卡 │
│ │ │ │ │ │申請書上甲○○署押1枚 │
├──┼────┼─────┼──────┼──────────┼────────────────┤
│35 │甲○○ │91.1.某日 │大眾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信用卡背面甲○○署押1枚、信用卡 │
│ │ │ │ │ │申請書上甲○○署押1枚 │
├──┼────┼─────┼──────┼──────────┼────────────────┤
│36 │甲○○ │92.4.某日 │聯邦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信用卡背面甲○○署押1枚、信用卡 │
│ │ │ │ │ │申請書上甲○○署押1枚 │
├──┼────┼─────┼──────┼──────────┼────────────────┤
│37 │甲○○ │92.4.某日 │國泰世華商業│000-00-0000000 │現金卡背面甲○○署押1枚、現金卡 │
│ │ │ │銀行 │ │申請書上甲○○署押1枚 │
├──┼────┼─────┼──────┼──────────┼────────────────┤
│38 │戊○○ │92.10.6 │中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 │信用卡背面戊○○署押1枚、信用卡 │
│ │ │ │ │ │申請書上戊○○署押1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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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友邦國際信用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萬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竺林加油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進加油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喜互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來客多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頤瑪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褲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旅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常億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喜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千百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進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巨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羅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星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